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
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
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10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223号)、《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金监函〔2020〕1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奖励与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对经办金融机构奖励与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我市设立的中国农业银行五指山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指山市支行、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海南五指山长江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对象:五指山市户籍,拥有农业户口或户籍地在乡村(含农场连队和居)的居民户口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和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供养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二)贴息额度
1.农民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含10万元)给予贴息。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2.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给予贴息。对一家每社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贴息申请只能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
3.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年度在多家金融机构有贷款的,只对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给予贴息。农户执行“按户贴息”原则,一户农民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贴息。
4.以贷款结清年度为原则。借款人同一年度在同一金融机构的多笔贷款按照贷款结清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计算贴息;借款人同一年度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贴息原则为:一是对贷款结清日最早的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贴息;二是贷款结清日相同的,对贷款发放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三是贷款结清日和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
5.“年度”是指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贴息率。农民(含农村妇女)年贴息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个百分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率为3%;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贴息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
(四)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期限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1年贴息。
(五)贴息方式。事后贴息,即借款人按合同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结清贷款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逾期不享受贴息政策。
第四条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用途
(一)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
(二)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和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第五条奖励和补偿标准
(一)奖补资金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
(二)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扶贫小额信贷金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金融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核销扶贫小额信贷中的不良贷款。
(三)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扶贫小额信贷金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用于经办金融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信贷人员专项奖励,也可用于核销扶贫小额信贷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贴息和奖补资金来源
贴息和奖补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资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
第七条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预拨程序
(一)各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全市资金需求汇总。
(二)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合理测算本年度所需贴息资金额度,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将资金预拨给各经办金融机构。
(三)市财政局可根据预拨方式不同采取季度核算、半年结算或年终结算方式,对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多退少补或滚动到下年度贴息资金继续使用。因经办金融机构自身失误造成漏贴、少贴的,漏贴、少贴部分由经办金融机构自行承担,市财政局不予承担;多贴、误贴部分,由金融机构负责追回,追回贴息资金存入该经办机构贴息专户。
第八条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审核程序
(一)农户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按期向经办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结清后,由农户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财政贴息。
(二)农户的申请贴息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借款申请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借款人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等5份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贴息材料包括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申请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借款人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等5份材料。
(三)市经办金融机构按月、按类汇总履行借款人的贷款贴息清单(见附件2)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根据金融机构的贴息情况进行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流程
(一)农户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按期向经办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结清后,各经办金融要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已结清贷款的贴息兑付给借款人。
(二)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承担好贴息审核和兑付责任,确保贴息资金精准、足额、及时兑付给农户。在审批贷款的同时按贴息政策进行贴息审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及时贴息;对贴息条件把握不准的,上报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扶贫小额信贷奖补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市经办金融机构按月汇总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并将奖励、风险补偿申请及贷款相关资料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扶贫办进行审核。
(二)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扶贫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复核后,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市经办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办公室为牵头单位,负责制订我市农民小额贷款和奖励资金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按时分类汇总上报农民小额贷款和财政贴息情况,及时做好定期阶段总结和年终总结工作的统计、上报工作及绩效考评,及时沟通和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处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督促市经办金融机构以服务“三农”为大局,积极发放农民小额贷款。
(二)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审核、拨付和监督。
(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我市一般农民贷款、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并对金融机构报送材料审核的真实性负责,及协调各部门及提供扶持农业产业有关惠农政策,做好宣传发动、技术培训工作。
(四)市扶贫办负责我市建档立卡扶贫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和奖补资金审核,并对金融机构报送材料审核的真实性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做好宣传发动、技术培训、创业引导工作。其中我市5万元以下建档立卡扶贫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适用于《五指山市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五府规〔2019〕5号)。
(五)市妇联负责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的宣传发动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妇女创业的引导、培训工作。
(六)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和收回工作,按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提交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和奖补资金申请,单独设立贴息贷款业务台账,保管贷款合同、业务凭证和健全档案管理。经办金融机构应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农户申报财政贴息,并认真核实贴息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身份,对所提供的借款人资料、贷款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建立数据报送工作机制
(一)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每月5日前,填写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和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报市政府办公室汇总。
(二)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每月10日前,编制上月已发放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1)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各经办金融机构每月25日前编制本年度1月至上月末金融机构本年度已贴息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2)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资金的监管
(一)建立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在市政府相关网站公开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发放情况,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有效和安全。市纪检、审计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组织审计力量对我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使用情况进行抽检,适时采取电话回访等方式,核实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和贷款额度等信息,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三)农户、专业合作社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采取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法追回贴息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贴息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经办金融机构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或采取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和奖补资金的,除追回虚报和冒领的资金外,还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奖补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存量贷款按原政策执行,新增贷款按本办法执行;《五指山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五府〔2015〕10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