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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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五指山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2020/05/11 1.5w 阅读 211 点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五指山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指山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责任分工》(五环发〔2019〕36号)和《海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琼环函〔2019〕36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时间和范围

(一)禁用时间: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

(二)禁用区范围:五指山市主城区(东至中改院学术研究中心项目,西至高速连接线互通处,南至仁帝山项目,北至市委党校)。

二、适用范围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禁用区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牵引车、摆渡车等。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GB20891-2014 )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有关要求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相关要求。

(二)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个人,需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编码登记,生态环境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三)本通告不适用于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