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海南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70号)及《海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处非〔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来访等方式,对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会同各相关单位公布本市非法集资举报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由市处非办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举报案件奖励的受理、审核和支付;市公安机关负责举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市法院负责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
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处非办会同市公安局审核,市财政局划拨、支付,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为立功或已受到奖励;
(五)匿名举报;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市县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与市处非办和市公安局对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被举报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的,不予奖励。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九条 市公安局接到移送的举报材料后,要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报市处非办。奖励(不予奖励)决定由市处非办在公安机关立案(不予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可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并经公安机关立案的,可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可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具体奖励金额由市处非办综合举报线索的价值、涉案金额等因素研究确定,并将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情况备案。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市处非办会同有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实情况、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审批、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处非办会同有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