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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10/18 4.0k 阅读 434 点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四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程序,明确职责,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五指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五府〔2017〕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2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

2.1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2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应急机构和职责

3.1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领导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总指挥长:市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五指山供电局、五指山公路分局、武警海南二支队、市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3.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职责,负责各部门之间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处置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的成因、险情进行分析论证,建立应急监测系统,并提出趋势判定意见,及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灾民紧急撤离路线、安置地点;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加建筑、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城镇和村镇建设工程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市水务局:参加因水利工程等导致地质灾害和自然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和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交通运输局:参加公路建设工程导致地质灾害和自然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危害管养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对公路毁坏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五指山公路分局:负责对其管护公路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道路畅通;在发生地质灾害路段设置警示牌和警戒线。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疫情监测预警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救济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安置和救济灾民;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接受和安排国内外各界捐赠的款物。

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分析和提供灾区降雨趋势预测预警资料。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及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旅游商务局:负责旅游行业企业因工程活动和自然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的协调工作,并协助参加灾后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参加职责管理领域内因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确保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处置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因灾损坏的通信基础设施;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确保重要救灾通信线路畅通。

五指山供电局: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备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武警海南二支队:负责调集武警官兵赶赴灾区抢救受灾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因地质灾害等受困人员的应急救援工作。

上述部门管理职能如有调整,由承接管理职能的部门继续履行该职能调整部分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其它未列入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为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应急服务。

4预警预报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1.2速报时限要求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地质灾害灾(险)情级别即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分别在事发后30分钟、60分钟、90分钟、120分钟以内以电话方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50分钟、80分钟、110分钟、140分钟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

4.1.3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地点和时间、灾害起因及性质、灾害类型、灾害规模、气候条件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应对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影响范围等。

4.2预警

4.2.1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要和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4.2.2地质灾害预警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预警险情级别,按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4.2.3发布预警

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办向省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办名义发布,或授权市政府发布。

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自行审批发布,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发现、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险情和灾情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作先期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1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1.2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2处置措施

5.2.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中的要求,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辖区内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2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助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5.3终止应急响应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抢险救援结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物资保障

7.1.1抢险队伍由受灾所在地的乡镇干部、派出所、群众和灾点的企事业单位、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等人员组成。一旦发生灾害时,乡镇人民政府应作先期处理,必要时从武警海南二支队抽调部队,组织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市公安局组织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共同参加抢险救灾,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员。

7.1.2物资储备。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各乡镇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药品和其它生存救助所需物资等。

7.1.3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只等由交通部门和市消防部门视情况组织安排;应急通信、灾区动力照明等由通信、电力等单位负责准备。

7.1.4紧急情况下可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和物资。

7.2应急技术保障

由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队伍,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派驻的专家技术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车辆。

7.3演练、宣传与培训

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4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5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和修编我市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8.2预案更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8月12日印发的《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五府〔201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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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