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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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量信息统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9/18 8.2k 阅读 136 点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量信息统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量信息统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城乡道路客运燃油

消耗量信息统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填报说明》、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交运管〔2017〕300号)等相关文件,使数据统计申报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真实有效、准确及时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燃油消耗量信息统计申报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申报对象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包括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本办法内的出租汽车是指传统巡游出租车)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

其中城市公交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资格,合法经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个人)和车辆;出租客运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是指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资格,合法经营,为群众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个人)和车辆;农村客运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经营农村客运班线为市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企业(个人)和车辆。

第三条 补助用油量的统计对象是指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道路运输管理管理机构按照许可城市公交企业、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车辆。计算核定范围是在一个补贴年度内车辆合法营运消耗的燃油数量。

第四条 为方便合理准确收集燃油消耗量信息,城乡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加油(汽)实行一车一卡管理。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统计申报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统计、审核、申报工作。

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负责如实统计申报所属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燃油消耗信息基础工作。

第六条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须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和省道路运输局(以下简称“省局”)通知要求,建立“月统计、月申报”等相关制度。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区域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对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抽查,同时登陆“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管理用户)”对要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再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呈报。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根据上级下拨的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资金依据申报数据做好资金发放方案,经公示后报政府审批,再次公示后送相关部门备案。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区域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同时负责城乡道路客运个体经营户的录入工作,收集工作和录入程序与经营企业相同。

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单车运营台帐(出租汽车除外)、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燃油消耗量等基础信息,并每月按燃油种类对单辆车燃油消耗量进行核查,同时及时、客观、真实、准确进行分析、统计、汇总、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登陆“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企业用户)”,完成日常燃油消耗信息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章 基础工作

第七条道路客运企业要建立燃油消耗数据月份和年度统计申报制度,设立常设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燃油消耗信息的记录、收集、核对、录入及申报相关工作。

城乡道路客运个体经营户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统一用户名或序列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集中申报。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成立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及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申报数据的审核、上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九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本企业(个人)城乡道路客运车辆上月份燃油消耗信息的月份统计工作,经公示后向上一级申报,同时把《企业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月份信息统计表》(附件1)报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对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核实汇总,并于每月12日前将汇总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核并上报,同时做好归档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2月15日前组织完成本辖区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上年度的燃油消耗申报,遇申报时间调整,以省级管理部门通知时间为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审核,同时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将本辖区审核合格的汇总数据打印,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级道路运输局,并同时抄报市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

第十条新增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申报程序。

新增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申报燃油补贴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燃油补贴申报申请;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投入车辆基本信息明细表,包括车牌号码、道路运输证号、车牌颜色、注册时间、厂牌型号、车长、功率或排量、燃油类型、座位、线路名称、线路里程、日发班次等;

(六)投入车辆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三证”)复印件;

(七)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凭证及通过部标平台认证证明、IC加油加气卡号码及复印件。

对应的补助车辆按“一车一档”建立档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增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对经营者实际投入运营车辆及运营里程进行实地勘验,填报《燃油补贴车辆单车能耗核查表》(附件2),并逐级签章上报至省道路运输局,申请建立申报账号。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者及车辆经报省级管理部门同意备案,并由省级管理部门建立申报账号,否则不予受理燃油消耗信息申报。

第十一条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属地、名称、合并、分立等)申报程序。

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发生变更应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变更申请;

(二)变更前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变更后经营者工商营业执照;

(四)变更后相关经营者签订的含有当年燃油补贴分割条款的合同或协议。

经营者变更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相关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上报省道路运输局申请经营者建立申报账号或变更用户名。

第十二条车辆异动(新增、更新、报停、退市、过户、报废等)申报程序。

申报车辆发生异动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异动车辆燃油补贴申报申请;

(二)异动车辆“三证”复印件;

(三)报废车辆应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者公安部门车辆注销证明;

(四)过户车辆应提供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含有当年燃油补贴分割条款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五)报停车辆须提供具体报停材料,同时要求暂停燃油消耗申报;

(六)退市车辆应提供退市证明、转卖过户或报废手续;

(七)新增车辆应提供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凭证及通过部标平台认证证明,IC加油加气卡号码及复印件。

异动车辆由受理申请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相关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上报省道路运输局。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油消耗申报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准确掌握申报工作时点,及时收集城乡道路客运燃油补贴相关政策信息,做好宣贯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燃油消耗申报工作检查监督,解答经营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五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燃油消耗统计申报管理制度、车辆燃油消耗管理档案、单车经营台帐(出租车除外)和燃油消耗台帐、并按照《燃油补贴车辆单车能耗核查表》(附件2)、《单车运营月份记录表(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附件3)、《出租车单车运营月份记录表》(附件4),据实记录每台车辆每日、每月运营班次、里程、油耗量、加油记录等信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车辆日常燃油消耗档案,完善基础台帐,严格申报系统用户名及序列号管理,对已被取消营运资格或已退出城乡道路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及时注销其用户名、序列号。系统操作员岗位变动要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包括系统管理用户、审核用户登陆名<序列号>和密码以及车辆燃油消耗申报资料等。同时,在申报系统开放时及时变更登陆密码)。

车辆燃油消耗管理档案包括:

(一)车辆基本情况,车辆登记手册、车辆百公里综合能耗说明、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二)行政许可文件或批复的文件(包括经营主体、起讫站点、途径路线及停靠站点或经营区域、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单程运行里程、经营期限等);

(三)《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四)车辆变更审批复印件;

(五)车辆年审记录复印件;

(六)《燃油补贴车辆单车能耗核查表》(附件2);

(七)《单车运营月份记录表(城市公交、农村客运)》或《出租车单车运营月份记录表》(附件3、4);

(八)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凭证、通过部标平台符合性审查证明及运营商提供的运行里程证明;

(九)IC加油加气卡复印件及每月加油加气明细表;

(十)省级管理部规定应存档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审核管理

第十六条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建立自查制度,发现所属车辆申报数据异常,应及时核实纠正。对因机件更换可能造成数据丢失的,应在更换之前做好相关记录(维修日期、更换部件、原件最后数据,新建启始数据),并做好数据备份。使用IC卡定车、定点加油加气,并保留加油加气票据,做好记录,以便核查。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燃油消耗申报信息的审核,结合本市实际,对各车型的百公里油耗、发班班次、月行驶里程、运营天数等调查摸底,组织人员对实际投入运营车辆及运营里程进行实地跟车抽查实测,填报《城乡道路客运车辆能耗抽样核查表》,制定参考值,并对照车辆登记台帐,认真审核经营者上报的燃油消耗月份和年度申报数据,科学合理确定单车定额标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积极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对申报数据和信息的核查,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审核退回的问题数据,经营者应及时核对、修正上报。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核查工作,做好核查记录,每月对经营者进行日常性的核查、指导。对查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跟踪落实。另外,对月份、年度申报数据异常的或核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传达给经营者,同时要求经营者进行整改,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作出处理意见的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上报的信息数据,要本着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真实有效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经营者的定性审核和对申报数据进行实质审核。

(一)定性审核包括:企业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区域)、经营性质、经营类别和审批事项的审核。

(二)实质性审核包括:

1.审批文件的审查包括:车辆的数量、营运里程、班次,经营区域等;

2.运营里程的审核。以审批文件载明的线路里程和日发班次计算出的行驶里程数为基准里程,以实地勘测的线路里程和实发班次计算出的行驶里程数为测算主要依据,参考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运营商提供的里程数据为重要科学依据,以车辆里程表抄表数据为参考依据;出租汽车的运营里程以所在辖区内的运营里程数为准。对因加班增加运营里程数的凭运管机构开具的加班手续核增。

3.百公里油耗的审核。以出厂说明的综合油耗为基准,以单车燃油消耗核查为主要依据,参考加油加气IC卡燃油消耗量的数据为重要科学依据,以历年同类车型申报的数据为参考依据。

4.油耗总量的审查。以许可线路日发班次、里程和出厂说明的综合油耗计算出的数据为基准,以实地勘测的线路里程和单车燃油消耗核查计算出的数据为主要依据,以加油加气IC卡燃油消耗量的数据为重要科学依据,用车辆车载终端设备(GPS)数据和以历年我省同类车型申报的数据为参考依据。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涉油补企业(车辆)安装使用的平台系统和车载终端进行审核,确保系统平台通过交通运输部符合性审查及车载终端符合对扩展功能的需求。

经营者于次年的1月15日前把车截终端设备运营商提供的车辆运行里程证明(加盖运营商公章)、每月车辆加油加汽明细表((加盖加油站公章)等相关资料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方便审查、核查。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数据申报、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执行张榜公示制度,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办公场所发布公示信息,广泛接受监督,并根据投诉反馈情况重点核查,纠正申报数据,保证补助对象、燃料消耗数据准确。

第二十一条 申报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申报当月补贴数据,累计达到三次以上的,取消当年的补贴数据:

(一)不规范填报或填报虚假基础信息的;

(二)车辆停运在月报系统或月报表内未及时报停和注明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月份、年度)数据的;

(四)上级管理部门审核数据打回无故拒不修正或不按规定时限修正上报的;

(五)不执行政府规定票价乱涨价的。

(六)对因自身原因造成漏报、迟报或错报,导致未通过审核的车辆。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油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和资金到位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帮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及时足额领取燃油消耗补贴资金。

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补贴资金划拨后未领取补贴资金的可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反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后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车辆燃油消耗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