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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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2017/07/03 1.3w 阅读 468 点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绿色图章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绿色图章制度》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绿色图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绿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绿色图章制度,是指“城市绿化审图专用章”和“城市绿化验收专用章”制度,是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绿化规划方案进行审核的签章,是保证绿线管制制度实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城镇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必须有市城管局参与会审,并加盖“五指山市城市管理局审图专用章”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城管局园林站参与验收,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的,加盖“五指山市城市管理局验收专用章”,方可交付使用;绿地指标未达到或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必须向市城管局园林站缴纳不足部分的绿化补建费。

第五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即: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二)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

(三)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七)各类绿化建设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五指山市城管局园林站参与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报建申请书;

(二)填写五指山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三)我市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建设项目已批准的立项文件复印件;

(五)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城市建筑设计条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意见书复印件及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六)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七)建设项目整套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图纸(2套)及电子文本,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包括绿化规划设计平面图,苗木规格数量表及技术说明书)。

第七条  应当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没有加盖“五指山市城市管理局审图专用章”而开工建设的,由市城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市城管局园林站必须参与验收。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

(二)竣工图纸;

(三)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城管局加盖“五指山市城市管理局验收专用章”,交付有关单位管理。

经验收不合格的,市城管局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市城管局重新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未验收合格的,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

市城管局园林站要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方案、降低绿化率等违法行为,跟踪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绿化工程建设实施情况,发现问题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化建设工程,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管局园林站参与会审,并加盖“五指山市城市管理局审图专用章”。

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市城管局派员进行的现场监督。

工程竣工验收须经市城管局验收合格,加盖“五指山市城市管理局验收专用章”后,方可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二条  逾期未整改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方案、缩小绿地面积等的,由市城管局依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该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