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7号)精神,按照《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资机制
第三条 基金设立。我市组织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第四条 基金募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我市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我市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保证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以下工作机构。
(一)成立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指导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
(二)市卫生局成立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业务岗,具体负责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三)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基金监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救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七条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第五章 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程序
第八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报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患者身份。由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民政、基本医保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第六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第十条 凡符合救助条件申请救助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报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患者身份。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另行确定份。
(二)申报。五指山市医疗机构(含部队、民营医疗机构,下同)每季度汇总填写《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见附件5),同时附患者救助申请审批表向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报。
(三)审核。市卫生局对我市医疗机构申报的救助申请进行分类汇总,按照规定的救助对象和范围提出救助意见,提交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由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会审。
(四)审批。市卫生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专题会议,将医疗机构所报资料提交联合审批委员会会审。经查验对符合条件无异议者,在联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甄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第十五条 市人社局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做好医保政策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每年度对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
(二)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填写《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市公安局确认后,向基金审核管理部门申报救助基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 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成员名单
4. 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
5.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
附件1
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黎道锋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周 烨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贤亚 市财政局副局长
符东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晋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唐华成 市民政局低保办主任
成 员:马忠海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黎兴为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陈国建市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李健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岗科员
冯 杰 市卫生局科员
邢福民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办事员
附件2
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黎道锋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周 烨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李娇英 市卫生局副主任科员
马忠海 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王 献 市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中心主任
冯 杰 市卫生局科员
龙连飞 市卫生局科员
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市卫生局业务岗
主 任:周烨(兼)
成 员:冯 杰、孟中终、彭 飞
附件3
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何子超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委员:吉德全 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符礼诗 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岗岗长
成 员:陈铁勇 市人大科教文卫工委主任
王永海 市人大科教文卫工委副主任
陈 仲 省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王康剑 市中医医院院长
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各3人。
附件4
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救 助 申 请 审 批 表
申请单位:
患者姓名:
日 期:
五指山市卫生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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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患者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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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入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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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住科室 |
住院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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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 |
出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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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金额 |
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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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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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证件及编号 |
参加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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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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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摘要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查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主管医师(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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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审核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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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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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及凭证粘贴处) |
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医疗机构填写救助患者基本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查确认后,可申报救助基金。
2、相关资料及凭证主要包括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医院收费票据、治疗费用清单等。
3、民政部门对患者是否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
附件5
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
医 疗 机 构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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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治医院 |
患者姓名 |
性别 |
诊断 |
住院总费用 (元) |
救助基金支付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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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基金合计 (元) |
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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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合审批委员会会审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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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