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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5/08/26 1.9w 阅读 471 点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届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5826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五指山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琼府办〔202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政府批准,通过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级政府投资基金。根据投资进度,由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出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财政部门结合基金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合理安排出资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发展耐心资本,注重发挥实效引导聚集各类资本资源,推动产业升级改革,服务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六条为保障市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运作的科学性,切实做好基金投资决策,市政府投资基金采用集体决策形式,即重大事项报送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七条市政府投资基金日常管理事项可报送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市长专题会讨论审议,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旅游文化发展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营商环境和投资贸易促进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支持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投资基金各项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与常务会议负责研究政府投资基金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工作报告等,协调解决基金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但不参与基金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要求和投资方向;

(二)研究审议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三)研究审议基金投资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研究审议基金投资收益处置、续期、清算等重大事项;

决定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

)督促各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协调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基金投资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市政府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合规运作。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第十条  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接相关金融机构及基金管理机构,协助做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监督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开展投资运营,牵头开展遴选或确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牵头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负责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安排落实市政府出资资金预算,根据投资进度拨付出资款项,牵头遴选或确定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基金绩效评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规定,研究确定基金投资领域,谋划基金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基金业务实施事中事后管理,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畅通基金登记注册渠道,依法为基金注册落户提供便捷服务。

营商环境投资贸易促进负责为辖区基金注册机构提供帮办代办、窗口前移等服务,协助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领域项目资金需求,谋划基金项目,发起基金项目申报;把握基金投资方向,对基金投入行业开展业务监督;对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基金配套政策及服务支持。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及协议约定开展投资运营,上缴政府出资部分获得的分红收益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

    基金管理人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做好基金投后管理、项目退出、基金清算以及信息登记报送等工作。

基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定期向出资人提交托管报告。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基金运营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

(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体现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重点发展战略,围绕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投向支持五指山特色优势文旅产业、气候康养、雨林度假、文化创意、热带果蔬、休闲农业、商贸服务、乡村振兴等重点产业。

)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支持未来预期现金流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大项目建设。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省、市限制行业。

政府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或暂不适宜市场化运作、以少数特定项目为支持对象等不适合基金管理模式的一般事项不得设立基金。市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模式的,子基金不得再下设次级基金。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采取遴选、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及托管银行。市政府投资基金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基金申报、市政府决策公示和备案等程序公开遴选管理机构。

出资人代表会同选定的基金管理人等有关部门拟定投资基金建议,提交基金投资方案报市政府审议同意后实施投资。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根据不同组织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统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投资范围、基金规模、出资安排、存续期限、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关键要素。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基金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因基金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根据实际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并向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政府出资额不超过政府投资基金规模的20%基金规模(含社会资本出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

第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以及风险承担能力;对政府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成功退出的股权投资案例;

)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自觉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基金合同约定条款,及时报告投资运作情况。

第十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五指山市区域范围内注册(契约制基金除外),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并结合实际划分投资期和退出期。存续期满后如需延长,应报市政府审批。

(二)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的60%

(三)投资五指山市内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政府出资额的1.2倍。本条所称“五指山市内企业”应开展实质经营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1.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地位于五指山市区域范围内返投金额按基金投资金额确认;

2.基金投资市外企业,并将投资企业迁入我市的,返投金额按迁入企业的基金投资金额确认;

3.基金投资市外企业通过该项目投资将区域总部、生产经营、研发基地等以子公司形式落地五指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返投认定金额按照落地子公司新增实缴资本或基金投资金额孰低确认;

4.投资省、市外符合海南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独角兽、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链主企业等,并迁入我市的可按1.2倍认定返投金额;

5.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按最高标准认定返投金额,不重复计算,返投认定金额不高于用于我市生产经营的投入;

6.自返投认定通过之日起,被投企业在五年内迁出或注销的,按时序计算缩减返投金额。

第十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高于基金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且一般不作为最大出资人(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的特殊目的投资除外)。

第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年收取的管理费等费用合计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2%,市政府实际支付的管理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另行确定。

二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确保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体现本办法要求,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扣减管理费及收益分成、追偿、提请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二十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退出;基金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政府投资基金项目退出、基金终止、清算或存续期间获取收益的,归属政府出资人的收益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收回的资金及基金其他收益、利息分配等,由出资人代表提交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议。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当加强对基金的投后管理和服务,监督基金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落实投资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要求,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基金合同、科学规范管理。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作为被投企业。

第二十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投资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得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仅限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地方政府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建立基金专户。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有关事宜,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托管机构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托管银行应履行及时报告义务,发现异常交易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托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银行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记录。

第二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会计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政府投资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政府出资人代表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以单方选择退出:

(一)确定基金投资方案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人代表资金拨付到基金账户满一年,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

二十九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基金,基金运作中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绩效评价

三十建立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门牵头基金绩效评价制度,规范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架构、考核周期和流程、考核等次等设置,细化考核结果应用。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基金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三十一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基金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原则,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规定实施,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依纪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指标、效益指标和管理指标。

(一)政策指标。主要考核基金落实省、市重大决策情况,撬动社会资本情况,投向我市项目情况、资本招商情况等。

(二)效益指标。主要考核基金投资进度情况、投资回报情况等。

(三)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基金管理规范情况,包括信息报告、资金使用监控和风险控制等情况;投后项目增值情况等。

第三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调整超额收益分配比例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基金与上级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本办法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本办法自2025926施行。有效期三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