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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5/08/27 6.7k 阅读 147 点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827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及《海南省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开展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水农水函〔202298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五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五指山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包括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用水主体或管水主体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对用水主体实施农业节水取得成效给予奖励。本办法所指用水主体,是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水主体,是指负责末级渠系及小型农田设施运行维护、水费收取和供水管理的管护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供水经营组织等);用水定额,是指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根据《海南省用水定额》(DB46/T 449-2021)等标准,并结合五指山市实际核定下达的用水指标;所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是指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开展改革相关工作,并基本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的区域。

第四条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补贴和奖励标准按年度动态调整,并与调价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相匹配。补贴和奖励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单元管理,收支统筹。

第五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各级管水主体、用水主体主动申请和配合。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用水主体和管水主体,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适度考虑经济作物种植用水。

第七条精准补贴标准:粮食作物生产种植(不含育种、制种)定额内用水,按照实际收取水费的100%给予全额补贴;计量条件允许的按方确定用水定额量执行标准,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按亩或亩次确定用水定额量执行标准。因政策调整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适度考虑经济作物种植用水精准补贴。

第八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初期,主要补贴管水主体水费收入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以及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用水主体负担总体不增加。农业水价调整到运行维护成本后,不再直接补贴管水主体,并同步启动用水主体补贴退坡机制,逐步建立健全通过收取水费和财政补助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

第九条精准补贴按照“先收后补”的方式,精准补贴不得直接抵顶应收水费。对于以下情形,暂不给予补贴:

(一)未缴清年度水费;

(二)未发生实际灌溉;

(三)农业用水量超出用水定额的用水主体;

(四)未明确管水主体,未按实际水价和用水量收取水费,未开展工程运行维护工作;

(五)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六)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

第十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发放工作按照申请、审核、公示、复核、兑付等程序实施。

(一)申请:当年末或灌溉期末,由用水主体或管水主体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核:乡镇政府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该年度或灌溉期内用水定额量、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型、灌溉面积和水费收缴情况等是否满足条件;

(三)公示:乡镇政府将审核结果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复核: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将审核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再次审核;如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将问题反馈给乡镇政府,重新调整公示后再报。审核确定后,汇总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复核;

(五)兑付:市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下达给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兑付给用水主体或管水主体。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一条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

第十二条节水奖励主要依据节水量、规模、成效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按节水方量核定奖励标准,也可按节水灌溉亩次、节水设施数量等确定奖励标准,原则上只对节水量(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10%以上成效较为显著的用水主体实施奖励。节水奖励标准:节水量在20%以上的,按用水价格的40%进行奖励;节水量在10%20%(含)以内的,按用水价格的20%进行奖励;节水量在10%(不含)以内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节水奖励方式,可以选择现金奖励、水权回购、节水设施购置奖补、优先用水等形式,调动用水主体节水积极性。对于以下情形,不得给予奖励:

(一)未缴清年度水费;

(二)未发生实际灌溉;

(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减少;

(四)未按实际水价和用水量缴纳水费;

(五)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六)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

第十四条节水奖励参照精准补贴程序实施。

第四章  资金来源、分配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积极筹措保障奖补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奖补资金以及收取水费等渠道安排,鼓励将奖补资金缺口部分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发布奖补实施方案,确定奖补对象范围、方式、环节、标准,审核水费收取情况。乡镇政府负责审核相关工作程序和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备性;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水费收取、管理和使用,监督奖补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直接兑付的补贴、奖励由相应的被补贴、奖励对象支配使用,其他方式实施的补贴、奖励按有关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定额内用水运行维护支出,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农业节水支出或继续扩大节水规模投资,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车辆、楼堂馆所建设、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八条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管理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总结、提炼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设成效、经验。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的要求,对各乡镇政府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建设成效进行考核,并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有关指标的考核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安排资金的绩效因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9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