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新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新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证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新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新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五指山市新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琼府办函〔2021〕34号)规定为准。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49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6.27平方公里。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新春水库正常蓄水位高程线(483.50米)以下全部水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水域面积0.33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陆域,陆域面积0.16平方公里。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新春水库上游草头河及各支流水域全部为二级保护区水域,水域面积0.05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陆域外新春水库上游流域区域为二级保护区陆域,下游以水库大坝及面临水库第一重山脊线为边界,陆域面积16.22平方公里。
二、新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事项
(一)禁止设置排污口及污水排入。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渣废液、垃圾和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在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限期拆除。
(四)禁止在保护区水域从事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电鱼、炸鱼、毒鱼、非法捕捞、野外烧烤或者从事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禁止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丢弃或掩埋动物尸体。
(六)禁止在保护区内建造坟墓,现有墓地限期迁移。
(七)禁止非更新、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毁林开荒、破坏山体、植被和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八)禁止侵占、损毁新春水库工程等有关水利设施。
(九)禁止攀爬、翻越和破坏水库防浪墙,损毁库区防护网、警示牌、监控设备等水源地宣传、保护设施。
三、依法管理
对违反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的,执法机关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电话:五指山市水务局(0898-86622634)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0898-86622182)
五指山市生态环境局(0898-86626338)
四、通告解释部门
本通告由五指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五、发布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