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1年-2025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五指山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
(一)禁放时间:
2021年2月10日-2021年2月28日;
2022年1月30日-2022年2月17日;
2023年1月20日-2023年2月7日;
2024年2月8日-2024年2月26日;
2025年1月27日-2025年2月14日。
(二)禁放区域:五指山市中心城区(北至市委党校、东至南水路(南圣镇路口),西至什保村、番茅村,南由高速连接线互通处沿三月三大道至仁帝山项目)(除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主要范围为市委党校→雅蓄路→翡翠大道→河南东路→224国道→南水路(南圣镇路口)围合区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市委党校→正气路→沿河北路→工业路→什保村、番茅村围合区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高速连接线互通处→通畅路→理文路→三月三大道→仁帝山项目围合区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
(三)除以上时间外,下列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团体等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3.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电影院、商业街、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4.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架空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线路附近;
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居民楼院的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6.加油站、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7.交通主干道、城市路网的桥梁、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8.工厂、矿山等禁止烟火等场所,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9.林科所和琼南发射台两个空气检测自动站点周边1-2公里范围内;
10.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居民住宅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11.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含)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明确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三、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021年-2025年五指山市烟花爆竹禁放时间中,城区实行全域禁燃,不划定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各乡镇、市畅好居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自行划定,并予以公告发布。
四、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烟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市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责任追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在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存在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市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倡导广大市民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2021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若有调整,以当年调整修订方案及通告为准。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