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文件精神,紧紧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进一步规范管理房地产市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切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并暂停向在本省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对在海南省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本省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本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家庭可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
以上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二、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本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印发后,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需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向我市物价局报备商品房价格,并严格按照“一房一价”进行销售。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商品房在售项目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专项检查工作,对未按要求公示房源和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等措施从严从重处罚,切实维护好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四、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产权式酒店项目客房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客房总数的30%,其余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五、本市成立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落实琼建房〔2017〕96号文件的相关措施进行督查落实。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经纪机构签订责任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信守承诺,诚信经营,如有住建部确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房产经纪机构必须信守承诺,诚信经营,如有住建部确定的10种违法违规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市房管、国土、住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虚假宣传、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黑中介”、串通骗购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暂停其网签,顶格处罚,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等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相关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中央、省及市出台的各项房地产调控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各相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民众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好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七、除上述规定外,限贷、价格备案等其它政策继续按照琼建房〔2017〕9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以上相关管理规定,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