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红茶地理标志使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红茶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登记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维护和提高我市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登记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声誉,提升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范围为国家农业部批准的范围,即我市行政区域内。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五指山红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指山红茶”是指全部采摘自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地域范围内经认证的茶园内的海南大叶茶鲜叶,并在上述区域内,按《五指山红茶系列标准》生产、加工的优质红茶。
第四条 使用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并经有效授权方可使用,且必须遵守相关使用规定。
第五条 非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范围内生产的茶叶不得称为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范围内未经授权使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地理标志登记专用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登记专用标志。禁止在五指山红茶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将五指山红茶产业发展、地理标志登记农产品保护和利用纳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推动五指山红茶产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五指山市品牌建设工作委员会是五指山红茶品牌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五指山红茶品牌建设、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进行统筹指导。
五指山市品牌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发布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规则;
(二)审查批准五指山红茶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产业发展有关支持政策;
(三)监督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授权使用情况,以及使用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的产品质量情况;
(四)指导五指山茶叶协会规范运行,更好地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五)组织举办或参加有助于推广五指山红茶公共品牌的会展各类活动;
(六)研究解决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市政府根据五指山红茶产业及品牌发展需要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八条 五指山市品牌建设工作委员会授权五指山市供销合作社具体负责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的申报和使用、监督、保护等具体管理工作。五指山市品牌建设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品牌维权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五指山市茶叶协会为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负责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的图案设计和统一印制工作。地理标志图标设计、印制、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地理标志设计规范及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指山市茶叶协会应组织各会员单位研究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图标印制及年度使用计划,并报市供销社审核后,由五指山市品牌建设工作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条 设立五指山红茶标准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五指山红茶标准的认定、产品质量评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工作规则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建立,报经五指山市品牌建设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五指山茶叶协会申请使用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茶叶严格来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茶叶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四)产品经认定符合五指山红茶地方标准;
(五)具有五指山红茶产品市场渠道拓展能力;
使用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五指山茶叶协会签订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方式、期限(3年以内)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不收取使用费。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件(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市林业局出具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保护区域的证明;
(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五条 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登记农产品的特定品质和信誉;
(二)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五指山市品牌建设工作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
(四)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地理标志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第三方(或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不得许可第三方(或他人)使用该地理标志。
第十六条 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标志前必须申请,经审核批准并签订使用协议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限届满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可按相应的程序续用标志。
第十七条 在使用期间,五指山红茶生产经营者原申报的主体、种植面积、品种、区域等内容发生变化,应申报变更事项,报审批机构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
第十八条 工商、质监、农业、林业、食药监等五指山市品牌建设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共同配合加强对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登记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登记证书持有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依法进行维权,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审批使用的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或近似标志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五指山红茶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五指山茶叶协会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鼓励单位或个人对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使用人在使用期间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使用标志。拒不整改的,应取消其标志使用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五条 从事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五指山市品牌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