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用于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的资金。
第三条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市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被拖欠工资且临时性困难的农民工。
第四条周转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不少于200万元的额度足额安排,及时进行财政预算拨款。周转金垫付、核销后,及时补齐不足资金。
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如不足200万元,要及时补足。
第五条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周转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账户,对资金的日常开支进行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进行查处。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初步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拨付发放。
第七条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消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八条对符合垫付工资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不超过当年五指山市城镇职工l个月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
第九条周转金垫付按规定程序填写审批表(见附件1)。已经垫付的周转金,应以《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见附件3)、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监察大队对农民工所在企业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及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由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欠薪农民工的银行卡号及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并提交按时返还承诺书,经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核查确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发放,将垫付欠薪直接转入农民工银行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周转金的追偿。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必须在90日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垫付欠薪部分进行追偿,必要时提请市公安、法院协助追偿;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劳动者有权继续追讨。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返还仍不返还的,视为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情况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偿还周转金垫付的款项,并视情况将该企业评定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将其失信情况通报给银行、工商、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实行重点监控,督促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会计核算时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按规定核销后列报支。
第十三条周转金的核销。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工资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核销。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重大欠薪案件周转金垫付报告制度。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欠薪案件,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周转金账户的管理,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周转金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
2.(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核销审批表
3.(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资金申领签收单
附件1
(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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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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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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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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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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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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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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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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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监察大队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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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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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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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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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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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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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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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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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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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核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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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金额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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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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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监察 大队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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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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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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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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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项目)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单
申报单位: 日期: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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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
联系电话 |
金额 |
签名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