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五指山市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续管护”),确保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本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投资建成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应遵循“建管并重、权责明确、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后续管护工作,负有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责任。
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中心”)负责后续管护中的拟定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方案;组织开展后续管护的动态巡查、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编制和申报后续管护资金需求年度计划。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的具体管理和工程性管护工作,主要包括: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制定日常管护措施,同时负责做好项目后期管护期间的协调、爱护工程设施等思想宣传工作;开展后续管护日常巡查工作;了解和记录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使用运行情况;对设施、设备损坏情况进行统计和上报等。
对土地整治项目中涉及的水库、大型排灌站、大型闸涵等特殊的工程设施,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委托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并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内容、资金、职责等在管护合同中注明清楚。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 后续管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管护,保证沟渠、桥涵、闸、排灌站、井房、蓄水池、水坝、配电等设施的完备,能够正常使用;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管护,保证道路系统完整,通行顺畅,防护工程充分发挥使用;
(三)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管护,保证新增地的数量与质量;
(四)项目公示牌、标志牌、交通警示等标志牌管护,保证完好、清晰;
(五)其他需要管护的内容。
第三章工程管护主体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土地中心应当拟订项目后续管护方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土地中心应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管护移交书,明确管护职责。
第七条 市土地中心在后续管护中应配合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民用水协会、瓜菜种植合作社、乡镇国土所等进行管护,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安排人员进行动态巡查,负责清理道路杂草、排沟和灌渠内影响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淤泥及垃圾,并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行为,定期检查项目工程设施使用、新增耕地利用情况,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进行维护维修。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日常后续管护资金,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土地中心申报,市土地中心进行核实后,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批,并上报市政府统筹安排后续管护资金。
第九条 市土地中心在每年11月、12月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完成土地整治后续管护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自查结果和工程管护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第四章工程管护经费
第十条 后续管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从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经费、后续管护工作经费及其他统筹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整治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后的结余资金;
(三)其他可用于后续管护的资金。
第十一条 后续管护资金应专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支出,具体包括灾毁工程修复支出、损毁工程维修支出、设备维修更换支出、日常维护管理支出。
第十二条 市土地中心应根据我市后续管护任务拟定管护资金需求年度计划,报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申请后续管护资金。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应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后续管护资金,进行专帐核算,并严格遵循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后续管护资金用于实施灾毁工程修复、损毁工程维修等工程类项目时,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报批、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土地整治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后续管护中的灾毁工程修复、损毁工程维修等工程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进行抽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后续管护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土地中心应与管护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市土地中心要研究制定和完善土地整治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单位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主动帮助管护单位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六条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对于不负责任,管护不力的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要进行通报,并限期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对损坏项目工程设施的行为,要迅速予以坚决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救。对严重破坏项目工程设施、涉嫌破坏公共财物罪的行为,报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的管护单位,应根据管护合同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在后续管护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挪用管护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五指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