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三届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主要原则
坚持以教育优先,教师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聘任;坚持师德为先、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的实施范围
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后的职称等级、职称等级名称、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与原职务对应关系详见下面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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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后中小学教师 职称(职务)等级 |
统一后中小学 教师职称(职务) 等级名称 |
与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岗位等 级对应关系 |
与原中小学教 师专业技术职 务对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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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务 |
正高级 |
正高级教师 |
专业技术岗位 一至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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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 |
高级教师 |
专业技术岗位 五至七级 |
中学高级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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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务 |
中级 |
一级教师 |
专业技术岗位 八至十级 |
中学一级教师 小学高级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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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务 |
助理级 |
二级教师 |
专业技术岗位 十一至十二级 |
中学二级教师 小学一级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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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级 |
三级教师 |
专业技术岗位 十三级 |
中学三级教师 小学二级教师 小学三级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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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条件,省政府印发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改革后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改变了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能力与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的实践经历,同时对农村学校教师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
我市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的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水平评价标准。改革后的水平评价标准要求申报职称评审要具备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但学习专业能力与申报职称对应的小学教师,改革期间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允许其正常参加2016年的职称评审。其余不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应在转评或考取相应教师资格后方可参评。
(三)创新评价机制
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规定的申报程序、评委组织、评审方式、公示核准、管理权限等要求进行。改革后的评审办法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同时改进评价方式方法,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全面评价,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
职称改革后,一级教师的评审权限发生变化,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委托我市人社局和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市人社局核准,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备案。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为建立起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相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后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核准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内进行,实行评聘结合的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时,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按照一定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资格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2.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逐步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4.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学校在有岗位空缺前提下,在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以缓解新旧政策衔接带来的矛盾。
5.在乡村学校长期任教,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执行我市政府2016年6月出台的《五指山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明确提出的“截止至2015年12月,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已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已评未聘’教师,可在全面推行职称改革时一次性聘用到相应的技术岗位。”进一步稳定乡村学校教师队伍,调动乡村教师的积极性。
6.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五、实施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改革前准备阶段(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要求学校积极宣传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领会改革工作要点,学习海口市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市人社局与市教育局联合草拟《五指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审批。
《五指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印发给全市各学校。各学校要成立职称改革工作小组,负责职称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职称(职务)体系过渡(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
职称(职务)体系过渡工作在五指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根据《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依然有效,待学校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学校负责组织教师办理过渡手续,包括审查教师现有职称(职务)评聘情况,并填写登记表,个人确认后集中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发证。
(三)岗位设置(2016年10月)
本次职称制度改革后实行评聘结合,即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内进行。在职称评审前,各学校根据(琼人社发〔2014〕114号)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核定各级岗位职数,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较为分散的教学点,可由乡镇中心学校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管理、聘用,报市教育局审核、市人社局核准后进行竞聘工作。
为实现岗位设置工作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效衔接,每年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将在职称申报评审前统一组织各学校进行岗位设置,核定的岗位职数包括各级别岗位职数以及级别内部各等级岗位职数。正高级教师数量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四)职称评聘(2016年10月至12月)
为适应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需要,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改革导向,在原有的岗位竞聘方案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形成适应改革发展的新方案。各学校如有“已评未聘”人员,学校的岗位竞聘方案可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学校拟定的岗位竞聘方案须经过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局核准后,方可按照新方案竞聘上岗。
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
在改革前已取得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和未取得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但符合国家、省制定的水平评价标准的教师,均可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报。
对未取得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学校要重点审查其各方面条件是否符合《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审查通过后方可受理其个人申报。
2.考核推荐
学校挑选教学能力强、作风正派,在教师队伍中有较高威望的教师和学校领导,按不少于7人组建竞聘委员会,按照学校岗位竞聘方案,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经校务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确定拟聘推荐人选。
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若学校确定的拟聘推荐人员是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则由学校在核定的相应级别岗位职数内按照正高1:3、高级1:1、中级1:1的比例推荐拟聘人员参加评审。
3.专家评审
对申报评审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拟聘人员,由学校负责指导教师准备申报评审材料,市教育局根据评审办法和管理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按照水平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4.学校聘用
通过竞聘程序,“已评未聘”的拟聘人员,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符合国家、省制定的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拟评聘人员,须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后再由学校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五)总结经验(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和学校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总结经验并形成报告,提出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和学校针对职称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岗位设置方案,完善考核推荐、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办法,完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等,力争进入常态化评审和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各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必要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市人社局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市教育局要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做好改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要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人员过渡聘用管理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市各部门和学校要根据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各项改革工作。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各级别新的职称评聘工作。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妥实施。市各部门和学校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做好应急预案,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不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和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