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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7/28 3.0k 阅读 286 点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68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琼财资[2014]132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市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指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配备实物资产及土地的行为。包括调剂和购置两种形式。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配备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

1.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

2.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

3.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配备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调剂与购置相结合;

(五)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俱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特种专业技术业务用车、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八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市财政局、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市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资产的新增购置均应以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基本原则,优先考虑国产自主品牌。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实物资产及土地的数量和价值的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中央及省有关部门已制定了资产配置标准的,按中央及省有关部门的配置标准执行。中央及省有关部门尚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由市财政局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剂。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是:

(一)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有调出资产意向单位的,同时附调出单位对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报送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本单位视为主管部门,下同;非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本级预算单位视为主管部门,下同)审批或审核。

(二)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对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其中,单项或者批量资产账面原值低于5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单项或者批量资产账面原值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报送市财政局审批,由市财政局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

    (三)资产调进、调出单位办理资产交接过户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核销、新增等手续。

(四)对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货币性资产的调剂,行政事业单位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年度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格式及内容见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通知),与部门预算一起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送市财政局,下同)审核。

对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货币性资产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在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下同)。

(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单位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单位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所属各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各类资金来源情况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对各单位的资产购置事项进行审核,主管部门认为能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按第十二条办理。

主管部门认为确实需要购置的,列入部门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核部门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金来源情况、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我市各部门的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部门的资产购置计划。能通过调剂的资产配置,按第十二条办理。

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草案)。

(四)批复资产购置计划。市财政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购置计划。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提出预算追加申请。单位在提出预算追加申请时,须列明单位需要追加配置资产的理由,单位资产存量使用情况,拟配置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拟购置资产的资金需求等情况,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单位预算追加申请时,认为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按第十二条办理。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核单位的预算追加申请。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的需求、资产存量、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我市各部门的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部门的预算追加申请。能通过调剂的资产配置,按第十二条办理。确需购置的资产配置,根据财力情况,决定是否追加预算,安排资产购置资金,并正式下达追加预算的文件。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项目预算中已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中没有列明资产购置事项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编制项目资产配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施项目的业务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项目资产配置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所承担的项目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等,对单位项目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认为能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单位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购置的资产配置,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单项或批量资产购置经费低于10万元的资产购置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同一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视同项目主管部门,下同)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项目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市财政局审批。单项或批量资产购置经费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的资产购置事项,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资产配置计划。市财政局认为能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单位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市财政局认为必须购置的资产配置,市财政局批复项目资产购置计划。

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货币性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上级专款(不含财政厅)或非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或资金拨付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或资金拨付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没有规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项目资产购置计划。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施项目的业务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项目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或批量资产购置经费低于10万元的资产购置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所承担的项目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等,对单位项目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能调剂的,在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确需购置的,主管部门下达资产配置批复文件,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市财政局审批。单项或批量资产购置经费高于10万元的资产购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所承担的项目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等,对单位项目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能调剂的,在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确需购置的,正式下达资产配置批复文件。

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货币性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购置申请进行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用包括公用经费、非财政性资金等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单项或批量资产购置经费低于10万元的资产购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单项或批量资产购置经费高于10万元的资产购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批。可以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配置,按第十二条办理。

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货币性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工程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应进行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会计核算站或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购置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配置资产的有关记账凭证等材料送所属会计核算站或单位财务部门。会计核算站或单位财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结算、审计和评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购置资产、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执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