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畅好农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食品公司、五指山水务公司等企业适用本办法。市畅好农场、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食品公司等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五指山水务公司等企业以下统称参股企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参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参股企业相关人员、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相关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委派到参股企业履职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人选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命、任职。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副职、财务负责人、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任命、任职,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副职、财务负责人、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律、行政规章和企业章程执行。
第八条委派到参股企业履职的股东代表、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律、行政规章和企业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企业管理时,按照市政府意见行使权利;
(三)定期或按要求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四)法律、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九条市政府委派到参股企业履职的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律、行政规章和企业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按照市政府要求检查企业财务;
(三)参加监事会和企业管理时,按照市政府意见行使权利;
(四)定期或按要求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法律、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义务。
第十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年度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副职、财务负责人、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委派到参股企业履职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考核方法另行制订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一年考核不称职者,给予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副职、财务负责人、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委派到参股企业履职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按半年度、年度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递交书面工作汇报。第一次不交汇报材料者,给予诫勉谈话;两次不交汇报材料者,最后一次违反规定时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三次不交汇报材料者,免去职务。汇报材料应包含公司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党风廉政情况、个人履职情况、薪酬、作风情况等。
第十二条委派到参股企业履职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第一次不报告者,给予诫勉谈话;两次不报告者,解除聘任。重大事项应及时口头报告,并在3天内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外出本市未出省的:时间在1天以内的要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时间在2天以内的,要向分管市领导报告;时间在2天以上的要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出省的要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的副职、财务负责人及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委派到参股企业履职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外出本市的要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组织外出本市交流学习活动,应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资产处置形式按法律、行政规章和企业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参股企业变动股权、注册资金、分配利润,变更登记投入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名称,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改革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交拟出租出借资产合同草稿、租金评估报告。合同草稿应列明出租出借资产数量、现状、金额、时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监管职责、到期处理方式等合同事项。
第十九条土地出租出借一律报市政府批准(市畅好农场土地管理按《关于加强对畅好农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其它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出租出借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它资产出租出借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合同需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出租出借资产承担监管责任。出租出借期间要督促承租人、承借人完善、办理使用出租出借资产应具备的证照。如未按期办理完备相关证照的按解约处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半年、年度的形式对出租出借资产巡查。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改革企业国有资产必须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所出资企业、改革企业、参股企业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资产损失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等,非正常损失资产的提交说明文件。1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所出资企业、改革企业国有资产报废应由具有资质资格技术部门提供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规定文件,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参股企业采取月报、季报、年报及财务分析等形式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年度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应随时报告。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