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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5/08 6.8k 阅读 464 点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颁布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农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我市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中央及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合我市扶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乡镇扶贫对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各乡镇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海南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市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扶贫工作考核,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中央市确定的有扶贫开发任务的贫困村。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紧紧围绕促进减贫和精准扶贫工作目标,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村组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小型水利工程、贫困村组道路工程;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二)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和市场营销;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扶持带动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农家乐示范户发展。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实行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村干部能力培训。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乡镇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上级财政安排给我市的扶贫项目管理费应与本级财政安排的扶贫项目管理费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管理等专项支出。项目管理费实行申报制,由市扶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项目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需要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按照财政扶贫资金为牵引、行业投入为主体、社会帮扶为补充的资金整合原则,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鼓励相关部门多渠道向上争取和广泛筹集资金,拓宽扶贫支持领域,加大整合地方各类资金支持扶贫工作的力度。                              

上级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应在项目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使用,超过两年的结余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会同市扶贫办、发改局、市民宗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二)市扶贫办、市发改局、市民宗局等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相关扶贫项目的申报、评审,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做好扶贫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三)本级年度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乡镇申报制。乡镇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要求,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申报。项目由市扶贫办、市发改局、市民宗局等相关部门筛选、审查、确定申报项目,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需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资金用途、补助金额等内容,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评、资金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建立市、乡镇两级扶贫项目库,由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没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执行,按期完成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项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市扶贫、市发改局、市民宗局、市财政、市审计、市监察等部门对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中央及省级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冲突的,以中央及省级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