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财政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运作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所有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市财政管理的所有财政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的资金、中央及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含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包括:支出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管理、资金结余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二章 支出预算管理
第一节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是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绩效评价“四位一体”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五条项目库分为预算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三个层次。其主体、职责和项目支出规范体系的管理严格按照《五指山市项目库改革工作方案》执行。
第六条所有由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都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除不可预见的特殊紧急项目外,原则上只有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的才能安排预算。
第二节预算编制管理
第七条市财政局在保证预算平衡、不列赤字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第八条部门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构成。预算部门必须依据《五指山市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五指山市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格式、方法和要求等进行编制部门预算,确保部门预算统一、规范。
第九条部门预算各项支出按照“一保工资、二保工作、三保项目”的顺序安排,优先保证基本支出预算,视财力情况兼顾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条项目支出预算要按照轻重缓急排序,集中财力优先保证重点民生规划和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的落实,优先保证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不得留下硬缺口。
第三节基本支出预算的调整和追加
第十一条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按照实际支出预算需求控制支出。属政策性调资增加支出的,由预算部门(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追加资金申请,并附经市人社局核定的相关合法资料,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执行中因编制原因出现人员经费不足,由市财政局直接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用经费实行定额标准管理,捆绑使用。预算一经下达,执行中原则不再因人员变动进行调整。
第四节项目支出预算的调整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附相关材料,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程序报批,同时修改项目库系统中项目信息。
第十四条各部门的调整预算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对预算部门报来的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确定项目库系统中的项目信息相应修改后,批复下达预算调整文件;基层预算单位的预算调整,由主管部门依据市财政局批复下达的预算调整文件转批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节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的追加
第十六条严格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的追加,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确因自然灾害救灾、新的政策性因素、年初难以预见又必须安排等需要追加当年的项目支出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逐项审批或市财政局集中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11 月31 日后,除突发公共事件和主管财政市领导批示特事特办外,市财政局一律不予受理部门追加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的申请。
申请追加当年项目支出预算,需在项目库系统中同时申报,填写项目申报书各项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未在项目库系统中填报项目信息的,市财政局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政府公共预留项目资金、总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及新增财力安排的支出适用本条规定。如有单独制定制度的,按相关制度规定办法执行。
第六节以后年度项目的储备
第十八条各部门可依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本部门公共事业发展规划等,及早谋划、论证和储备以后年度项目,提出合理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及时予以审核,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在当年财力许可时,予以优先安排。
第七节中央及省级补助专项资金指标的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当年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各项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按指标类别分类,包括可执行类专项资金及待分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可执行类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下达资金时已确定资金实施的具体项目和部门。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的资金指标文件后,按规定程序下达专项资金指标。
待分类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下达资金时只指定资金的使用范围,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上级部门下达资金文件后的,根据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向项目管理部门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可执行指标。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一节资金适用范围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范围的资金,其审核管理程序按《五指山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执行;实行专户核算管理的资金,其审核管理程序按相关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财政资金支付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出和实拨支付。支付方式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需要,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具体划分。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所确定的财政支付项目和额度支用资金。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适用于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零星支出和特别紧急支出,以及未纳入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
实拨支付程序适用于实行专户核算管理的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预算部门(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本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本单位的项目实施进度、保障工程质量;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授权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二节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单位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预算单位办理资金支付申请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报,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和实拨支付用款计划。其中,实拨支付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代编。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部门预算批复前的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批复后,如果预算数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确须调整用款计划的,由预算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财政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汇总报市财政局。一级预算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编报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编报本年度第二、三、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5日前,将下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到编制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时,每个月份调整一次。用款计划调整于每月15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分月用款计划调整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15日以后上报到市财政局的分月用款计划调整顺延下月。
第二十九条紧急救灾支出、应对突发事件支出或同级人民政府通知的其他特别紧急性支出,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预算单位要及时编报用款计划的,市财政局及时审核、下达用款计划;也可由市财政局代编分月用款计划,并下达到预算单位。
第三十条分月用款计划可以累加使用,上一月份用款计划可以结转下一月份使用。
第三节资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办理直接支付时,在完成相关支出财务报账审核手续后,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相关凭证(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还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提供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时,预算单位完成相关支出财务报账审核手续后,填写《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并附有关支付凭证,经预算单位有关岗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中心审核《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后,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交给代理银行。
第三十三条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送来的《财政直接(授权)支付凭证》,与市财政局电子支付信息核对无误并进行确认后,及时将资金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10:00前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各种方式投资项目。其中,基本建设支出(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适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政府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预算、经济合同、用款计划和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资料,向市财政局提交建设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在政府基本建设实施过程中,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可以支付前期费用,不得支付工程款。
项目单位预付工程(备料)款时,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拨付预付工程(备料)款。每月由施工单位提出已完成工程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要与工程进度相一致。
第三十八条经市政府审核并要求以审计结算为拨款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审计工作未完成之前,项目资金累计支付额度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80%。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严格控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费用开支,除项目建设单位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项目中提取或列支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额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概算为基数,按投资总额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1000万元以下投资部分,按1.5%比例计算;1001-5000万元投资部分,按1.2%比例计算;5000万元-1亿投资部分,按1.0%比例计算;1亿-5亿的投资部分,按0.8%的比例计算。
特殊情况需超过控制标准的,须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按市差旅费标准执行。设备购置项目,经办人员不得以现场施工管理名义,发放施工津贴。
第四十条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建设计划外工程。
第四十一条不得将应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给个人。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人、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第三方提货单位等。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工程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市财政局凭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质保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单位。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财政局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项目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当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
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
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我市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按照《海南省支农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琼农〔2007〕94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四十六条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
第五节其他资金支付管理
第四十七条预算单位由于项目业务管理或组织实施的需要,向非下属的其他预算单位或企业拨付项目资金,原则上通过签订合同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编列项目实施预算,拨付资金严格按合同协议要求的进度进行,不得以行政批文或其他方式要求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十八条收款方为预算单位的,凭银行支付凭证在付款预算单位直接列入项目支出。
第四十九条收款方为法人和社会组织,且涉及向付款方预算单位提供商品服务的,凭收款方开具的结算发票,付款预算单位直接列入项目支出,收款方按其财务管理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包工包料项目收款方应全额开具结算发票,不得以购入材料、劳务的发票向付款单位冲抵项目结算款。
第五十条财政预算安排给预算单位,属于政府无偿支付的补助资金,如提供给法人和社会组织或非本单位个人的各类补助、补贴、政策性救济、福利、补偿款、奖励、生活费、保障费、抚恤金、赔偿金和财政返还款等资金,付款预算单位必须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款项分配文件,凭法人和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收款票据,按相应的补助性支出经济分类,根据审核授权支付资金,直接列入支出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一条除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七)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八)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九)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五十二条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后,预算单位和任何部门都不得从收款人调回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否则,一经查实,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结余管理
第五十三条 预算结余结转指标,严格按照《五指山市市本级单位结余管理办法》(五府〔2012〕3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对部门结转资金(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本级财政统筹管理。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十五条对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市财政局将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对财政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和信息反馈,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五十七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市监察局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