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建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五指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所辖行政区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高温、雷电、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五指山市减灾委员会
五指山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1名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各乡镇和市畅好农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专项建设规划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争取上级预算内专项建设资金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协调落实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及灾后重建市级配套资金。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有害生物以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防灾减灾装备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工业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灾害发生后,负责及时协调电信企业抢修和排除通信网络故障,维修通信设施;根据抗灾救灾需要,协调有关电信企业的网络资源、应急通信器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以及灾情信息的优先传递。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的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学生安抚教育工作。
市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抢险救灾、防灾减灾的宣传报道工作以及灾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市卫生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灾区饮用水安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哄抢救灾物资、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治安、交通秩序,保障救灾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以及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及时组织警力、设备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撤离和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受灾困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上级下拨和市本级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组织预案演练,修订本救助应急预案。
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价格政策调控物价水平,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动和价格垄断行为。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管理,组织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风防洪工作;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根据需要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商业企业恢复灾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必要时动用相关储备商品稳定灾区市场。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风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抢险救灾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负责组织调运防汛抢险物资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灾害信息汇总、整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做好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强化保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落实应急粮源,协同市民政局做好救灾粮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开展震情分析会商,提出防范对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在市公安局的组织协调下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军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团市委:负责培育、发展志愿者队伍,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活动。
市科协:负责协调重大防灾减灾科技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抗灾救灾社会募捐活动,参与组织群众、志愿者参加灾害现场救护;争取国家、省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经费的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畅好农场:负责做好本辖区的防风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组织做好所辖水利工程的管理和防洪安全工作,有自然灾害发生时,组织做好本辖区的防灾抗灾救灾工作和值班制度;按照报灾制度,及时组织人员查灾、核灾、报灾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民政局报送灾情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制度,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3.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物质准备
3.2.1各级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及时补充必要的救灾储备物资。
3.2.2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乡镇灾情信息管理网络,确保灾情及时、准确报送。
3.3.2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核定机制。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2市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建立健全市、乡镇、村(居)灾害信息员队伍,组织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社会动员准备
3.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科技准备
3.7.1组织民政、国土、水务、农业、卫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7.3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
3.8宣传和培训
3.8.1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组织开展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通报。
根据灾情预警,如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4.2灾情管理
队员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民政办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
乡镇民政办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损坏、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民政办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上级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上级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政府民政办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乡镇政府民政办每10日向市民政局续报一次,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上级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报。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视情启动交通运输及驻军警部队等部门应急联运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市政府领导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灾害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4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Ⅲ、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启动条件
6.1.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a、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
d、农作物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以上;
e、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民经济生产总值3%以上。
6.1.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a、死亡3-4人;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
d、农作物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以上;
e、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民经济生产总值2%以上。
6.1.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a、死亡2-4人;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5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
d、农作物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以上;
e、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民经济生产总值2%以下。
6.1.4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Ⅲ级自然灾害。
6.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后,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进入Ⅰ、Ⅱ、Ⅲ、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并向市长(Ⅰ级)报告;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Ⅲ、Ⅳ级响应状态,并向市减灾委主任(Ⅱ、Ⅲ、Ⅳ级)报告。
6.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市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灾区乡镇民政办每日10时前要向市民政局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2)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
a、市委、市政府派出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b、市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c、市政府批准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d、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市政府报请上级救灾援助。
(3)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民政、国土、水务、农业、商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救灾情况。
(4)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减灾委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紧急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灾区需求,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交通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武装部、市公安消防大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灾区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乡镇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改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科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市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救灾募捐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后,报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副主任决定终止Ⅱ、Ⅲ、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或市民政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其他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市民政局指导灾区乡镇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有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7.2.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2市民政局组织各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3受灾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备案。
7.2.4根据各乡镇政府的请款物报告,结合灾情评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助金。
7.2.6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2市民政局根据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3市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和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察协调机制。市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民政局和市人社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批准。各乡镇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9年12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五指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