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给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和实施奖励工作,促进国防和部队建设,激励现役军人保卫祖国,使其安心在部队服役,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构建军人荣誉体系,营造尊重关爱功臣模范的浓厚社会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征兵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喜报是指现役军人所服役的部队将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讯报送给其家庭的书面文帖。
奖励通知书是指立功受奖军人所在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发给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立功受奖是指现役军人荣获的由军队授予现役军人的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军官、学员)等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荣获荣誉称号、八一勋章或立功以及“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军官、学员)的五指山籍现役军人家庭。
原则上具有五指山市户籍的现役军人父母(抚养人)是主要奖励对象,父母(抚养人)已故的,其配偶具有五指山市户籍的应当列为奖励对象。
第五条奖励依据
立功受奖军人所在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发出的荣誉称号文件、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为依据。
立功受奖时间以喜报或立功受奖通知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喜报与立功受奖通知书记载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立功受奖通知书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五指山籍现役军人荣获荣誉称号、八一勋章或立功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或八一勋章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荣立一等功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荣立二等功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
(四)荣立三等功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五)荣获“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军官、学员)称号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元;
同一个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累计立功受奖给予奖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畅好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以同时安排一定的物品慰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奖励方式
市人民武装部在收到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后,应当审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并及时将喜报和奖励书转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户籍和家庭信息情况,并落实奖励。
对材料不全、内容缺失,或经核实不具有五指山市户籍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喜报和奖励通知书退还市人民武装部,由市人民武装部及时向寄出单位反馈情况。
第八条 送达喜报方式
(一)荣获荣誉称号或八一勋章者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市人民武装部主官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上门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达喜报;
(二)荣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市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上门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达喜报;
(三)荣获“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军官、学员)由乡镇、畅好居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和乡镇、市畅好居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负责同志上门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达喜报。
送喜报时,应当举办相应仪式。不宜公开的,送喜报时不举办仪式。送喜报仪式可以邀请立功受奖军人本人和其单位代表参加。
常住地为五指山市但不具有五指山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家庭,经部队或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请求,可以为其送达喜报。
第九条 奖励经费
奖励经费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初提出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荣获荣誉称号、八一勋章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进行宣传,市史志中心负责将对荣获荣誉称号、八一勋章和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编入年度史志年鉴和地方志。
宣传内容和编入内容不得涉及有关秘密和敏感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部队院校学员,军队文职人员,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民兵和民工立功受奖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送喜报有关工作未尽事宜,依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的有关送喜报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施行以前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依照本办法施行以前的有关政策执行。喜报颁发后,户籍迁移至五指山市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原有关立功受奖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