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各单位、各乡镇建设的周转房,下同)维修管理,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保证承租户有良好的生活居住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已过质保期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含廉租住房、各单位、各乡镇建设的周转房)。
第二章责任主体
五指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租赁住房维修的受理工作及维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维修范围
第一条公共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已过质保期的维修项目: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公共配套设施;
(三)楼梯楼道、供电供水、路灯、楼道灯、道路铺装、绿化等;
(四)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属上述维修内容,因承租户的(使用不当)责任造成的除外,应由造成损坏的(相关)责任人负责维修。
第二条室内部分
(一)室内墙体、楼板、阳台栏杆等及室内耐用配套设施的维修;
(二)室内易损易耗配套设施包括:水龙头、花洒、电灯、开关、电源插座、电线、门锁等设施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发现的;
(三)在租赁期间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自然老化造成卫生间、厨房或其他地方渗水的。
第三条承租户负责部分
(一)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脸盆、座便器等相关给、排水设施;
(三)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相关供电照明设施;
(四)由于承租人重新进行装修装饰造成损坏部分。
由承租户负责维修的,承租户要及时维修到位,如未及时进行修复,所造成损失由承租户承担。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登记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申请信息,应在承租人申请维修事项10个工作日内,对维修申请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范围;
(二)经认定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范围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委托维修单位核查确认后进行维修;维修单位应现场核查编制工程维修预算,并报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三)组织签订维修施工合同,维修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维修;
(四)维修完毕后,维修单位编制并报送工程竣工资料,申请组织验收;
(五)由维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维修单位等参与维修工程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及费用清单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档保存;
(六)维修单位进行工程审计结算并报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档保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由市公共租赁管理部门定期收取,及时将租金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将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从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计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拨付一定额度资金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支付实行报账制,根据维修工程量合理确定维修批次,按照“维修完毕一批、报账结算一批”的原则,由维修单位提供报账资料、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上报,上报的报账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将维修费用支付给维修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公共租赁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更新等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职责予以查处,或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九条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维修养护、更换管理设施设备的资金使用由市财政局监督指导。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维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五指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