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
房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
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房源管理,提高配建保障房使用效率,切实解决我市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根据《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鼓励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五府规〔2019〕6号)、《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五府规〔2019〕8号)和《关于修订五指山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五府〔2019〕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五指山市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保障房房源是指根据《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鼓励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五府规〔2019〕6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住房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将一定比例的建筑面积用作保障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纳入全市公共住房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统筹调剂的住房,分配对象为我市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基层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公务员及事业编工作人员。
第二条 施工许可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在备注中注明配建保障房的比例等事项。
第三条 建设阶段。房地产企业配建的保障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装修、统一验收、统一管理。保障房的设计、建设应合理布局,功能齐全,装修应满足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卫生等实用要求。
第四条 申报阶段。房地产企业应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保障房移交手续,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五指山市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证明书》(附件1),证明书中应包括项目(小区)名称、保障房类型、建设地点、配建保障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房号等内容。
第五条 预售许可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房地产企业报送预售方案及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书中确定的配建保障房房源和房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
第六条 验收阶段。配建的保障房应通过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验收。验收实行分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 移交阶段。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和房地产企业商定移交的房源性质后办理相关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移交手续并签定《五指山市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管理合同》(附件2),内容应明确建设地址、项目名称、配建保障房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套型建筑面积、房源房号、装修标准、房屋移交程序、房屋使用年限、物业管理、相关费用标准、产权确定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配建保障房的使用年限根据《五指山市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保障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当10年使用年限期满后,由房地产企业根据《五指山市房地产企业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管理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和程序,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归还移交手续。
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根据《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指导购房居民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同时监督房地产企业严格按照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出售和收取购房款。
第八条 分配阶段。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五府规〔2019〕8号)和《关于修订五指山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五府〔2019〕44号)的规定进行统筹分配管理等,确保分配选房工作合法、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 使用阶段。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间的租金、物业收费标准按公租房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监督。
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按照省物业管理有关办法执行,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使用人承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保修由配建房地产企业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