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协调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协调监督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协调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协调监督,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及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利设施、农村公路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对竣工项目实行联合验收的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工改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综合协调服务平台。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协调、总监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市重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协调、总监督。
(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阶段审批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具体负责四个审批阶段的协调督办工作;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作为本行业建设工程审批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设施项目、农村公路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组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过程进行协调监督,对联合验收工作结果进行汇总通报。
(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档案馆等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按照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做好政务大厅标准化智能化建设,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章 协调服务机制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或联合验收工作中遇到问题,收件阶段由市政务大厅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协调解决,并联审批或联合验收阶段由各牵头组织单位协调解决。
第七条现场协调:日常工作中对项目业主反映的审批问题现场协调解决,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
(一)综合窗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审批问题即时受理,市政务中心对所提问题进行即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向相关责任单位输送;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问题,由综合窗口向相关部门并行输送。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审批阶段牵头组织单位,指派专人定期到项目现场主动对接,协调解决审批相关问题。
第八条会议协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每月可组织1次审批部门见面会,通报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和联合验收推进情况,对并联审批及联合验收工作质量进行必要的分析,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各审批部门讨论后形成综合性意见,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制度。
见面会一般请市政府分管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出席并讲话。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每月可组织专家评审会2至3次,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批前“跨阶段、多事项”联评联审。原则上每月10号、20号、30号或15号、30号各组织一次专家评审会,会前2至3天,各建设单位将符合要求的材料送到综合窗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补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可根据申报材料繁简缓急等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会。
第九条代办服务:由代办员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工作实行指导、协调、跟踪、督办的全过程代办服务,与建设单位“零距离”对接,及时了解项目审批方面的诉求,保障项目审批畅通快行,不走弯路。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条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分发、受理、转出、转入、办理、时限等情况实时监督,对审批事项、条件、流程、时限等异常情况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跟踪建设单位报审时间和审批部门完成审批时间,按照项目前期工作时间节点计划进行催办和监督。对未按阶段计划完成审批且无合理理由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定期汇总,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工改办)公开通报。
第十二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对见面会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审批部门超承诺时限办理,对协调申请人未一次性告知,无合理理由未按要求落实协调措施,无合理理由发生异常不退件等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其出具专项解释说明并限期整改,对未按期限整改的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工改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他问题由市政务中心按照内部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在协调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隐瞒实际情况、捏造虚假问题的,或是发生建设单位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承诺时限完善相关审批资料的,市政务中心及各审批部门将其列入诚信不良单位,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工改办)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存在以上问题,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向市委、市政府建议取消该项目或该单位本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