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四届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建设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规〔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并联审批,是指同一审批阶段内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由市政务中心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出件,相关审批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并行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农村公路、水利设施等建设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并联审批阶段包括以下四阶段和主要事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核发(含项目用地预审),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社会投资项目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各类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核发。可并联审批或并行办理事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事项。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是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设计方案审查)事项,可并联审批或并行办理事项包括:风景名胜区地上附着物采伐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核等事项。
第一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或第二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审批或并行办理事项包括: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手续)事项,可并联审批或并行办理事项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等事项。
第二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或第三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审批或并行办理事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第一、第二或第三阶段可并联审批或并行办理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审查,取水许可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等事项。
(四)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消防、人防、国家安全、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联合验收事项,本阶段可并行办理事项是市政公用设施接入。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等其他验收事项在联合验收前完成即可。
项目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备案、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或具体项目要求纳入相关阶段并联审批或并行推进。
根据改革进程,审批事项依法依规予以取消或精简的应及时更新公布。
第六条推行线上线下一站式综合窗口全流程服务,建立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阶段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机制。
并联审批原则流程:
(一)网上申报。按照合理、合法、便捷、高效的原则,在不改变前置关系的前提下,支持申请人按照建设工程的实际需求,分阶段对审批事项按需申请并联审批。申请人可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并联审批阶段的网上申报。所申报项目应取得项目代码。
(二)网上预审。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负责网上预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一窗受理。通过网上预审的并联审批项目,对受理需要申请人同步提交纸质材料的,综合窗口对收取的申报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后,连同电子申报材料一并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则由综合窗口直接从审批系统上受理,将电子材料推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涉及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提交至省级综合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四)并联审批。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相关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并联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审批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
(五)一窗出件。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完成审批事项办理后,结果送交综合窗口,审批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应证照或审批文书。
(六)信息共享。各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批复文件)信息推送至审批系统,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进传送,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全面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和应用。
第七条并联审批工作职责划分。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牵头单位,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对于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市水务局为牵头单位;对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交通运输局为牵头单位。其他涉及审批事项的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并联审批相关工作。
(一)各阶段牵头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1.指导编制各审批阶段统一的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用于本阶段的并联申报。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涉及并联审批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不得额外增设前置审批条件。
2.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定期或不定期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各阶段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1.向牵头单位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内容及变更情况,制定本部门各事项审批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批标准,梳理、简化本部门各阶段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
2.按照承诺时限,限时完成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3.完成各阶段并联审批中涉及本部门的协调调度工作,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牵头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的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过程进行预警提示、督促办理,建立考评考核管理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审批责任、不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理等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按相关规定移交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查处。
第九条加强批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后期监管中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划、规范、标准等要求的,应由监管部门按要求严肃处理。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专家联审联评制度。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办公室下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每月组织2至3次专家联审联评会议,跨阶段、多事项联审联评。每月10号、20号、30号或15号、30号各组织一次专家联审联评会议。建设单位可按照专家会审时间提前2至3天将申报材料送达综合窗口。
专家会审后,在3个工作日内,市工改办将附有专家会审意见的申报材料上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作为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依据。
专家评审及政府会议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五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