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
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相关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市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时产生的告知承诺结果、履行告知承诺情况等信息,通过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系统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各市级行政机关开展“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并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供审批申请人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五指山市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
第六条 各相关市级行政机关要分别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切实履
行监管责任,严格依标准认定工程建设项目失信主体名单,组织
各级相应行政机关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五指山市投资项目 在线监管平台提供信用信息,由其发布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章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七条 各市级行政机关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主要
的日常监管方式,研究制定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
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本系统“双随机、一公
开”实施细则。
第八条 各市级行政机关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开展日常监管。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双随机”抽查,做好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 各市级行政机关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五指山市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细则、检查结果等信息,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的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开。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各相关市级行政机关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各相关市级行政机关要按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工改办)报送“双随机”联合检查事项和检查人员信息,派遣检查人员参加联合检查,及时回填检查结果。
相关市级行政机关要将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审批事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纳入“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 各市级行政机关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双
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将处理结果归集至五指山市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对纳
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和人业人员,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存在以
下行为的,应当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活
动的;
(四)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六)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
被撤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被本市相关行政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八)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九)符合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各部委业已施行的各
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的有关情形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一)失信主体名称(姓名);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三)失信情形;
(四)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
(五)列入机关;
(六)列入日期及名单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相关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职责制定本系统失信
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失信行为的列入情形、工作程序、对失
信主体的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失信主体名单由市级行政机关认定。认定机关应
当及时将列入决定告知被列入名单的失信主体,并将失信主体名
单及相关信用信息提供至五指山市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通过该平台向社会公示。
失信主体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机关应当通过五指山市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七条 认定机关应当指导、鼓励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明
确信用修复的方式和途径。失信主体经修复信用符合失信主体名单移出标准的,可以向认定机关申请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复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
(三)已对列入名单的失信情形进行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
的证明材料;
(四)认定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认定机关根据失信主体的移出名单申请,或失信主体的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应当及时将失信主体移出名单,并将移出信息提供至五指山市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
失信主体移出名单后,各行政机关应当自移出之日起,停止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措施,法律法规或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联
合惩戒备忘录、国家各部委业已施行的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和相
关从业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汇总各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联合惩戒措施,并导入五指山市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运行。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各部
委业已施行的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及已纳入
《五指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奖惩措施目录》的惩戒措施外,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失信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失信主体对列入、移出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相关规定向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机关或惩戒措施的实施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失信主体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结合五指山市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内部管理,严格各环节的审核程序,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
施惩戒措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