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修订并经四届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其审计管辖范围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的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审计: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
第六条 本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年度项目计划或者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通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交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效果等。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检测、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总体说明、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预算编制资料、开工报告等资料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
(三)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代理、征地拆迁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合同、协议文本;
(四)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图审查文件和设计变更等资料;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材料检验报告、设备检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进度、计量支付、现场签证、工程结算的有关资料;
(六)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社会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
(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八)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资料;
(九)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文件、决算报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问题、情况,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五)在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情况下,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行为;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征地拆迁等基建程序的审批、执行、调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等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核算、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十)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十一)工程价款结算、实际完成投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二)建设项目的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三)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四)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绩效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工程造价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将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代建、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检测、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弄虚作假的;
(四)工程造价编制、咨询等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有关部门收到移送资料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涉及到的应予问责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出具的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追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6年5月18日印发的《五指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五府〔2016〕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