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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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12/13 7.9k 阅读 64 点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四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研究并经四届市委常委会第9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水平,通过建立完善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吸引各类人才特别是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就业,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我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基本原则。

    (一)坚持“两定三限”、专项保障。定区域,人才住房建设重点选在主城区等人才就业集中的区域;定对象,对《行动计划》确定的引进人才实行分类保障;限地价、限房价,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降低人才住房建设成本,有效缓解人才住房成本压力;限转让年限,遏制投机炒房行为,发挥好人才住房的居住属性。

(二)坚持租购并举、以租为主。通过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租赁住房、商品住宅等多种方式,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以租为主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按照《行动计划》要求,由市政府组织市人才办、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统筹规划人才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按各层次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规划一批、建设一批、使用一批,有效增加人才住房供给,满足人才住房需求。

(四)坚持公开公正、严格管理。公开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和条件,公正地按照申请程序操作,公示申请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人才住房政策公开、高效、持续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为符合《行动计划》《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要求,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

第四条对于引进人才对象提供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一)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我市人才公寓由市政府负责建设、购买、分配和管理。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建设分配,其建设资金由市级财政向省级财政申请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解决。

(二)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南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三)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首批住房租赁补贴于2018年10月开始接受申请。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首批购房补贴于2019年1月开始接受申请。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四)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企业(除了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省属和省直属驻五指山市的单位引进的人才按照省的人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

(一)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我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购房补贴资金按年度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二)省属事业单位向省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并按规定发放。

第六条人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时,应提供如下材料: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等。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劳务)合同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在不同市县就业创业的,可按规定分别单独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人才公寓或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第七条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我市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依托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对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审核、分配或发放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服务水平。

第九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由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条引进人才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方可转让,且转让对象也须符合相应的购房条件。

第十一条2018年5月13日前已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