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地震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已经四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地震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五指山市地震应急工作,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提高防震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我市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地震(火山)应急预案》《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五指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五指山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发生(对本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遵循自然规律,通过降低灾害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4.2 预防为主,综合减灾。突出灾害风险管理,着重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工程防御、宣传教育等预防工作,坚持防灾抗灾救灾过程有机统一,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多种手段,强化统筹协调,推进各领域、全过程的灾害管理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在市、乡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发地乡镇就近指挥、强化协调并在救灾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积极健全完善“第一响应人”制度,探索和发挥“第一响应人”在灾害应急时刻的意义与作用。
1.4.4 依法应对,科学减灾。坚持法治思维,依法行政,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强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依靠科技创新,有效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能力和水平。
1.5 区域地理环境及地震历史
五指山市位于海南岛中南部五指山腹地,东南邻保亭县,西接乐东县,北连白沙县和琼中县。东经109°32′03″-109°43′19″,北纬18°48′59″-18°59′97″。北有黎母山--乐东断裂带等。
据统计,五指山市周边历史上共有九次有感地震,皆发生于邻近市县。如:1982年1月25日,崖县西北部扎南发生4.0级地震;2001年9月7日,陵水发生4.0级地震;1992年至1995年,发生东方近海震群;1996年5月27日23时06分,保亭(北纬18°31′,东经109°45′)连续发生3.0级和3.2级地震,震中及附近的保亭三道农场与三亚市南田、藤桥一带有震感;1999年5月17日,万宁发生 4.9级地震; 1969年12月17日,陵水东南海域发生5.1级地震;1969年12月20日,陵水东南海域5.2级地震;1524年3月21日,琼海东部近海5级地震;1605年7月13日午夜,琼山塔市7.5级地震。
1.6 区域地震风险程度分析
地震,具有引起不可预测的系列灾害属性(原生灾害、次生灾害、衍生灾害)。
1.6.1 原生灾害:由于地震的作用而直接产生的地表破坏、各类工程结构类的破坏,及由此而引发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称为原生灾害。
1.6.2次生灾害:由于工程结构物的破坏而随之造成的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毒气泄漏与扩散、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称为地震次生灾害。
1.6.3衍生灾害:由地震灾害引起的各种社会性灾害,如瘟疫、饥荒、社会动乱、人的心理创伤等,称为衍生灾害。
地震的发生将对我市的地质地貌、人文景观、各类建筑物产生直接的破坏,引发相应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及由此而造成的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毒气泄漏与扩散、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泥石流等导致交通、通讯瘫痪,河道堵塞形成堰塞湖,破坏我市甚至我省的水资源环境,对关系我市民生的水、气、煤、油、食物、生活用品、医疗药品等造成供应中断,对应急救援、抢修恢复工作的开展产生重重障碍,甚至会引起的我市各种社会性灾害,如瘟疫、饥荒、社会动乱及受灾民众的心理创伤等。
1.7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7.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难事件(I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7.2 重大地震灾难事件(II级)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1.7.3 较大地震事件(III级)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1.7.4 一般地震事件(IV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8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负责指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的综合性文件。各有关部门、乡镇、市畅好居及企事业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
2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政府是领导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主体。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领导全市应急救援工作。
2.1 应急领导机构
设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实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执行指挥长缺位自动替代制。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 指 挥 长:市人武部部长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市地震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红十字会)、省第二人民医院、省平山医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司法局、市旅游商务局、市林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外事侨务办、五指山质监局、五指山公路分局、海汽集团五指山分公司、中国邮政五指山市分公司、五指山供电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消防大队、团市委、中国人民银行五指山支行、中国电信五指山分公司、海南移动公司五指山分公司、海南联通公司五指山分公司、中国有线五指山分公司,各乡镇政府以及市畅好居等单位。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地震局负责,办公室成员从市政府应急办抽调。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发生一般性破坏地震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统一指挥、布置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公安消防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发生较大、重大破坏性地震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请求省政府援助。
(3)特别重大破坏性地震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视灾情;请求省政府或直接向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出援助信息。
(4)处置与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5)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后,视灾情可派出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承担指挥部的其他工作。
(6)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破坏性地震后,积极配合省、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先期工作。
(7)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统一领导、组织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工作。
2.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并督促检查、落实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3)协调市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或灾区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对接。
(4)协助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联络。
(5)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协调工作。
2.2.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灾前、灾情发生中及灾后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对市政府决定及市政府重要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地震局):协助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监测预报,负责群测群防。参与市域内震害防御、地震应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负责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信息并上报市主要领导及省应急办,传达上级决策、命令及指示。综合协调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中发挥相应的职能。
市委宣传部: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地震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负责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审核并统一对外发布抗震救灾新闻通稿;管理媒体抗震救灾新闻报道;管理境外新闻媒体采访事宜。
市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
市公安局:组织、指挥、协调公安警力开展应急救援、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疏散等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
市农业局: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指导灾后农业资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地震灾害救助资金;及时按管理规定拨付中央及省级安排的专项资金,配合主管单位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局:协调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节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协助职能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协调将防震减灾项目立项并纳入规划。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基本生活救助、灾后善后处置等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民生活救助信息,组织开展灾民生活救助会商、评估;申请、分配、管理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有关单位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应急处置和抢修以及地震损害应急评估,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可能产生的次生灾害进行防范和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灾区交通运输综合协调。组织灾区中断的市内干线公路的恢复,指导乡镇(含市畅好居)恢复乡村公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和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民宗局:预防灾前、灾中、灾后引起民族的重大事项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后市区园林绿化、路灯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治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市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参与灾区卫生医疗部门开展伤员现场急救、检伤分类、后送转运、治疗康复、灾后疫情控制;协调派遣紧急医学救援专业队伍赴灾区参与医学救援工作、灾后疫情控制、心理康复指导等;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省第二人民医院:负责配合市卫生计生委派遣紧急医学救援专业队伍赴灾区参与医疗现场急救、检伤分类、后送转运、治疗康复、灾后疫情控制、心理康复指导等。
省平山医院:负责配合市卫生计生委派遣紧急医学心理救援专业队伍赴灾区参与心理康复指导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安全风险监测,开展相关质量抽检,组织开展监督稽查,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核报文化体育广播影视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设在文化体育广场的日常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系统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核报教育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
市水务局:负责检查灾区饮用水源,保障灾区供水安全;负责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水利系统基础设施的破坏进行紧急处置和摸排抢修。
市安全监管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相关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因地震灾害引发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涉灾单位报送监测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研究判断污染危害影响情况;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全市的地震灾害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市旅游商务局:协助指导旅游景区和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灾区境内外旅客的安置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核报商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林业局:监测、预防次生灾害引发森林资源的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及野生动物、植物的疫病疫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救灾工作中因公致伤、致残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伤残进行认定或鉴定。
市粮食局:负责做好灾区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粮源组织和调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保障灾区粮食供应。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现场气象监测数据和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负责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市外事侨务办:协调处理灾区相关涉港澳及涉外等事务。
五指山质监局:加强对灾区消费品质量、特种设备监管,确保灾区消费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
五指山公路分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国、省、县道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疏散的道路安全保障。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公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海汽集团五指山分公司:负责组织运输工具,协助有关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疏散提供交通运输车辆保障。
中国邮政五指山市分公司:组织开展灾区邮政服务,减少邮件、快件损失,确保邮政通信畅通。
五指山供电局:负责抢修电力设施,为抗震救灾指挥场所、医疗救治场所、压埋人员营救场所和受灾群众安置点保障临时电源,尽快恢复供电;开展灾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核报电力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广播电视台:做好救灾抗灾、防震减灾宣传报道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灾区损毁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消防大队: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灭火、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团市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中国人民银行五指山支行:负责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支持。
中国电信五指山分公司、海南移动公司五指山分公司、海南联通公司五指山分公司、中国有线五指山分公司:负责组织和指挥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和通讯设施的应急保障工作,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2.3 各乡镇政府、市畅好居抗震救灾指挥部
负责属地管理内地震灾害应急的先期处置工作;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处置一般地震的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专家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托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地质、水务、住建、农业、医疗卫生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提供减灾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5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地震局负责人或灾区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2.5.1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根据地震趋势和灾害的情况,依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开展工作;组建应急救援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5.2 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现场指挥组建11个应急救援工作组:次生灾害组、抢险救援组、生活保障组、医疗卫生组、基础设施恢复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涉外组、灾情评估组、宣传报道组、通信保障组、震情研判组。
工作组由主要职能职责部门牵头与相应的其他职能职责成员单位组成。牵头部门负责配合现场指挥部、或组织协调与其他工作组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5.3 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牵头部门及职责
(1)次生灾害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五指山质监局、市气象局等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震情发展及震后气象变化的监测;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大队牵头,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配合。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
(3)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商务局、五指山质监局、市红十字会等配合。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及灾区游客的救助工作方案,筹措、调运救灾所需资金及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及灾区游客紧急转移和安置;加强对灾区消费品和救灾物资的质量监管,保障灾区群众、游客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市人武部、省第二人民医院、省平山医院、团市委等配合。
主要职责:调派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和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实施灾后卫生防疫。
(5)基础设施恢复组: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五指山公路分局、中国电信五指山分公司、海南移动公司五指山分公司、海南联通公司五指山分公司、中国有线五指山分公司、市水务局、海汽集团五指山分公司等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武部、市司法局等配合。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7)救灾捐赠涉外组:由市民政局、市外事侨务办牵头,市地震局、市红十字会、市旅游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配合。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内外捐赠、救援队伍,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等。
(8)灾情评估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各大保险公司等配合。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9)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广播电视台、市旅游商务局、市地震局等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10)通信保障组: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中国电信五指山分公司、海南移动公司五指山分公司、海南联通公司五指山分公司、中国有线五指山分公司等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保证通信畅通。
(11)震情研判协调组:由市地震局负责。
主要职责:加强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宏观工作监测,做好震情趋势判定工作,组织震情会商;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进行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判定、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
3预防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地震台网和市地震监测台负责地震监测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工作,市群测群防网负责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及周边地震观测信息进行监控、分析预测和趋势跟踪,依据观测到的异常向省地震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提出破坏性地震预测意见。
3.2 预报目标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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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目 标 |
作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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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预报 |
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
划分监测重点区,指导抗震防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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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 预测 |
对三五年内区域强震的发展趋势、活动水平与地区作预测 |
为中期预报提供科学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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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 预报 |
预测一二年内地震活动的趋势、水平、强度,圈定地震危险区 |
为短期预报、预防提供科学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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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 预报 |
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
为临震预报防震减灾提供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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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震 预报 |
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
为临震抗震救灾决策提供科学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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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后趋势预报 |
在中强以上地震发生后对震区及临区在短期内(一般几天至几十天)的地震趋势与强余震活动作预报 |
服务于救灾、减灾与震区恢复工作 |
3.3 预报发布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地震局文件的方式发布预报为准。
省行政区域内其余的地震预报,以省政府发布预报为准。
3.4预报预防行动
地震预报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短期地震预报—临震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中期预防工作部署—短期预防工作准备—临近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3.4.1中期预防工作部署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地震重点危险区文件和工作意见,研究、部署全市一段时期内的地震预防工作。
3.4.2短期预防工作准备
市政府接到省政府发布短期预报或省地震局提出的破坏性地震短期预测预警意见后,及时研究、部署全市地震预防工作。做好全市危房、生命线工程、避难场所等检查及物资储备等方面的防震准备。
3.4.3临震应急处置
市政府接到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立即宣布我市进入应急状态。
(1)及时向社会公布临震预警情况。
(2)发布避震通知,组织避震疏散。
(3)组织本市辖区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和物资准备。
(4)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5)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6)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治安。
3.5 新闻媒体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市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6 预报支持系统
3.6.1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前兆数据和宏观异常,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数据。
3.6.2 省政府发布短临预报延期或解除后,市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和处理
4.1.1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在震后10—15分钟内联系省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局地震速报确定的地震参数及时上报市政府。
4.1.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震感程度、破坏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市畅好居、各部门迅速收集地震灾情并及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可越级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政府并续报。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市地震群测群防网格分站,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灾情速报网,迅速派人收集本辖区灾害损失情况,并速报;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汇总上报市地震局,随后按1、2、6、6……小时间隔上报,如出现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分设一名联络员,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将本组收集的灾害损失情况,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汇总上报市地震局,随后按1、2、6、6……小时间隔上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市地震局与灾区乡镇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现场应急组及市各地震群测群防网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夜间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随后按1、2、6、6……小时间隔上报或随时传真动态信息。向市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4.1.3 震情灾情通报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省地震局提供的灾情信息及时通报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
4.2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市畅好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乡镇地震预案,或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4.2.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
4.2.2紧急调配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2.3划定警戒区域,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
4.2.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4.2.5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对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早向有关部门报告。
4.3分级响应
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分级,地震应急响应按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分为I、Ⅱ、Ⅲ、Ⅳ级响应。
4.3.1 I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挥,市指挥部、灾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工作。
4.3.3 Ⅲ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灾区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工作。
4.3.4 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灾区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工作。
4.4 应急处置
在省政府发布可能发生地震短临预报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组成单位的有关人员,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做好抗震救灾的各项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4.1抢救人员和抢修基础设施
市指挥部根据发生灾害后的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和当地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地震、公安消防部队、住建、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和抢险设备赶赴灾区抢救被掩埋人员与受困人员。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要按照程序实施:一是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站;二是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二是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和破拆等方法开展营救,使受难者尽快脱离危险。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4.4.2应急人员与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专家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对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面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并通知现场指挥部、现场救援队伍和当地群众;公安和安监部门组织探测泄漏危险品并评估爆炸风险,采取措施扑灭火灾;环保和卫生等部门负责放射性污染监测;国土和住建部门负责监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所有进入现场的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灾区乡镇政府要及时按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灾民转移和安置。
4.4.3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对于伤病情较重或复杂的,迅速转送就近医院抢救。加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疫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防止疫病流行。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日报告及零报告制度。
4.4.4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住所等问题;建立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
4.4.5加强现场监测
市地震局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并加强与省地震局和邻近市县地震部门之间震情监测沟通与会商,会同有关专家对地震类型、震情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和预防建议,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4.4.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制定相应的排险措施,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火灾和爆炸等次生灾害;加强对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工程、生命线工程和通信等设施的紧急防御和监控;加强对饮用水源、环境监测,及时处理有毒有害物质;安监部门要立即对化工类生产、经营和储运企业及仓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工程抢险和监控。对已发生的各类次生灾害,要立即采取有效的工程抢险和监管,防止次生灾害蔓延。
4.4.7维护社会治安
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受灾群众安置点的治安巡逻和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4.4.8开展社会动员
市政府和社会组织团体根据灾区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支援灾区、恢复家园等应急处置,动员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视灾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4.4.9救灾捐赠及涉外事务
妥善安置灾区的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协助做好境外人员组建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工作,接受和管理境外救援物资,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4.4.10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等。
4.5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地震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拟定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和形式,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由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有关地震震情、灾情信息。任何人不得将地震部门做出的、尚未正式发布的临震预测意见擅自对外公开或以内部形式进行通报。
4.6 应急结束
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1)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
(4)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后,由市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民政局等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工作,为其提供临时住房和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对伤亡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进行抚恤或补助;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和应急劳务,应急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补偿。
灾后重建工作由灾区所在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5.2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负责发动、接受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市红十字会负责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红十字总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民政、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心理专家对需要心理援救的灾民开展心理治疗。
5.3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市各保险机构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地震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队伍是本市重要的救援力量,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开展常态化、综合性、实战性演练,形成协同应急处置机制。
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应急志愿者等力量,推进社区物业等基层组织抢险救灾能力建设,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有关单位与运营商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建立卫星、网络、超短波电台等应急通信体系,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与救援行动需求。
地震现场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笔记本电脑、海事卫星电话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省)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市(省)政府、市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的实时联络。市通信运营企业应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辆,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3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如:全市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各种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定期更新。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五指山公路分局:相互协调建立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使用状态等信息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对破坏的公路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修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第二人民医院: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机构及药品、医疗器械资源分布,救治医护人员的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人武部: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加强对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7 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市粮食局、市旅游商务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红十字会:建立地震紧急救灾物资动态数据库,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随时供应。必要时,可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及向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开展人道主义救援。
6.8 经费保障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市民政局负责各类救灾款的发放。
6.9 社会动员保障
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及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社会团体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坚持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自愿自助原则,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防灾减灾救灾格局。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设立醒目的应急标志和设施,充分利用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11 生命线工程保障
市水务局、五指山供电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商务局分别会同有关单位与企业建立水、电、气、油紧急供应保障体系,提高水、电、气、油抢险抢修能力。发挥供水、供电车等应急作用,优先保障医院、学校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特殊人群与重要机构需求。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公众宣传和教育
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地震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台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利用科技活动月、“5.12”、“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等特殊时期,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教,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市、乡镇人民政府、市畅好居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抢险救援“第一响应人”具体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主要培训止血、包扎、骨折固定、搬运以及现场心肺复苏技能等五项基本技术;中毒、触电、烧伤、火灾等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置技能;以及初期响应和处置、组织疏散和逃生、信息报告和通报、配合救援等“四个能力”。
7.3 演练
市、乡镇人民政府、市畅好居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一次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发生有感地震时,市地震局要确定宣传口径、宣传方式,部署新闻宣传、治安、交通管理、社会稳定工作。市地震局要监视震情,提出应急宣传、稳定社会的措施和建议。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要利用宣传媒介公布消息,稳定社会,抵制谣传。市公安局要加强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8.2 平息地震谣传
当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 市地震局要及时采取措施,同时报请省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做好现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应急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应急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8.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由市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组织应急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
8.4 应对毗邻震灾
当相邻市县发生地震时,市地震局迅速收集有关信息,并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1.1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9.1.2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各乡镇政府、市畅好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报市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通讯录每年更新一次。
9.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7日《五指山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五府〔201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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