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有效避免和减轻雷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列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重要的广播、电视、邮政、通信、金融、交通、供水、供电、气象等电子设备密集且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服务场所及其枢纽性设施);
(三)较大规模的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学校、客运车站、图书馆、展览馆、娱乐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场所);
(四)重要的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档案馆,以及雷击易损毁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发生雷击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雷击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重点单位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由其责任主体单位主动填写《五指山市防雷重点单位登记表》(详见附件),报市气象局备案;如责任主体单位有重要事项变更,应重新填写《五指山市防雷重点单位登记表》,并报市气象局备案。
责任主体单位明确的防雷重点单位也可由市气象局直接将其登记在册。
第六条市气象局应当分批分次向社会公布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名录,并视情适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制,确定防雷安全工作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防雷重点单位负责人和具体工作责任人应当加强防雷安全知识学习,并向本单位员工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
第八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确保与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衔接,定期组织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有雷暴天气即将或已经影响本单位时,应当立即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疏散人员等防雷应急措施。
第九条防雷重点单位的改建、扩建和属于气象部门审批的新建建设项目,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气象局报请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防雷重点单位已建成的防雷装置,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一条防雷重点单位有雷击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灾情。必要时,应委托防雷专业机构及时进行雷击灾情评估。
第十二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将以下文书材料纳入单位档案管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的图纸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气象、住建、公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审查合格材料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三)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及维护记录;
(四)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及应急处置和开展演练情况;
(五)雷击灾情及其调查评估材料;
(六)防雷安全工作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参加安全培训和开展防雷科普教育情况;
(八)其他与防雷安全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在每年雷电多发期来临前,对照本办法要求组织防雷安全自查,并及时排除雷击隐患。
市气象局应当加强对防雷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防雷重点单位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气象局根据法定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