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琼府办〔2015〕103号)要求,我市将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和区域
自2016年6月28日起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林业局暂停受理土地、房屋、林业登记业务,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统一受理我市辖区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机构和职责
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五编〔2015〕28号)和《五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五编〔2015〕30号),明确将我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到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成立五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五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外)停止发放。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6月27日(含27日)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四、业务类型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登记、林权登记、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和地役权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五、受理地点
五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窗口。
地 址:五指山市奥雅路八号(原老州府)二楼。
咨询电话:0898-86627869。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