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6/09/01 4.5k 阅读 250 点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增强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

(一)市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

(二)乡(镇)人民政府;

(三)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具体应诉工作;依法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具体承办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第六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依法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因复议行为参加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

(一)被诉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三)重大、复杂或集团诉讼的案件;

(四)赔偿数额较大的行政赔偿案件;

(五)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市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必须出庭应诉的情形外,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参与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如需委托律师应诉的,应同时委派1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参与,做好协同配合工作,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主动了解案情,过问应诉情况。

第十条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在出庭之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在人民法院裁判后,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者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每年应当选择典型案件,组织本单位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

第十三条应诉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法院或市政府法制办应建议市监察机关或者应诉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应责任:

  (一)应诉机关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答辩、举证等出庭应诉义务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或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义务的;

  (四)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应当纳入干部个人年终考核评价指标。同时,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对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