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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5/11/25 3.2k 阅读 136 点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执法主体,具体包括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

中央、省驻单位在接受其本系统上级机关考核的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工作以相关资料和责任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基准,评价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实效性。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量化管理,基本分为100分。各年度考核具体评分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另行制定。

第七条  考核分随机抽查、自查自评和评议考核三个步骤。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各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情况不打分,作为评议考核的参考依据。

  各行政执法主体于每年12月份,根据本办法组织进行自查自评,并写出本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书面总结,于当年年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于次年第一季度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评议考核意见。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及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履行法定职责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情况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八)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四)通过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对被考核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时应视情节给予加分: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或调研成果被上级机关推广,或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的;

  (二)在年度行政执法中被上级机关评为先进执法单位的;

  (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复议或查处重大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定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定为合格;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的评定为基本合格;不满6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列入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年度考核中,行政执法考核分值在年度总体目标考核中的比重应当不低于20%。凡考核不合格的,其他工作一律不能评为先进。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纳入公务员的考核范围。对执法责任制执行差的部门和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违法执法的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直至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