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115次常务会议和三届市委常委会第1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
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增加卫生服务资源供给,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放宽准入政策
(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我市新建城区和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综合医疗机构、医疗旅游康复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以及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卫生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减少运行审批限制。卫生部门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求,合理预留空间;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一)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二)丰富筹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三)优化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三、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一)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在大型设备配置饱和时新增大型设备,要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二)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
(三)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落实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市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和新农合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和新农合定点相关规定的,民政、人社、卫生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三)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国土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属于非营利性质,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四)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五)政府在特殊情况下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政府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鼓励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
(六)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准予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七)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高层次医疗卫生团体及人才。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其所聘人员符合人才引进条件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为所聘人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时转接人事关系。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人员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应积极帮助调动来我市的高层次人才解决户口落户及配偶、子女就业和就学问题,按其学历、资历、能力安排适合的工作。单位自行安排有困难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就业问题由用人单位与市政府人事部门协调解决。已在我市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中聘期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其户籍在我市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和报考普通高校时享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如不属归侨或归侨子女,在回国后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照顾。
五、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一)大力扶持、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发展。各职能部门对社会投资者要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认真履行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民政、质监、国土、卫生、药监等部门要主动、积极为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办理立项、土地使用、设置审批、注册、登记等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设置部门壁垒。
(二)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及时纠正、查处不合理收费和违背分类性质的经营行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背分类性质,进行资产转移或违反规定开展营利性项目的,有关部门应责令纠正,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卫生、药监部门要把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质量监控体系,指导社会办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药品管理、医疗器械管理和计量管理工作,防范差错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卫生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加强监督,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规范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省和市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彰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