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的资金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将留归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 残疾人或其家庭符合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应按相关程序,及时将其纳入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保障水平上应根据其家庭状况,适当给予照顾。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制度,将残疾人教育扶持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高资助标准。残疾学生考入高中(中专)学校的,可申请一次性助学金2000元;考入高等院校,取得录取通知书的,按照《海南省奖励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可申请一次性助学奖励,本科生为5000元,专科生为3000元。
第七条市扶贫办每年计划安排扶贫项目、扶贫资金,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发展生产,扶持对象由市残联提供。
第八条 市民政局对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应优先安排入住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农村户籍的五保户对象尽可能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第九条 我市残疾人因患大病、特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住院治疗费用按我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因城市或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应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按高于规定20%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市房管局对符合申请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对已分配入住的低保及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其租金按廉租房正常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二条实施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对年满16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市政府给予全额补贴;非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市政府给予50%的补贴。
第十三条 残疾人申请个体工商户,市工商局应及时受理、审核,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优先安排经营场地。技术监督、卫生防疫、文化、公安等部门优先给予办理经营所需各种手续,免收手续费、治安管理费、卫生费等。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证,在市属电影院、剧场观看电影、录像、体育表演、文艺演出等活动,可五折优惠购票。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应纳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每年度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指标不低于本市年度指标的15%。市残联负责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进行筛查和分配指标。
第十七条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市民政局全额资助缴纳。
第十八条 因患重病、重残等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较为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市民政局应酌情给予临时救助。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录残疾人就业必须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因特殊情况须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关系的,必须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市残联备案。
第二十条 对以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一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单位非因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不得安排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下岗。因特殊情况报批后,要妥善安排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勤人员、协管员等政府公益岗位时,应按不低于10%的职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政府部门招录残疾人就业时应征求市残联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残疾人工作者等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盲童、聋哑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随班就读的住校残疾特困学生,由市政府补助生活费每人每月200元。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参加国内外体育比赛、文艺汇演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对在国内外重大赛事中获奖的残疾人运动员、演员和教练员、指导老师,按照健全人同级赛事奖励标准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辖区内的旅游区(点)、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对参观游览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的1至2名陪护人员免费。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持我市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医院可给予减免床位费、护理费35%、检验费20%和手术费25%。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入户联网、用电入户、自来水安装,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免收人工费;聋哑人、盲人个人计算机上网免收开户费。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市范围内乘坐公共客运车辆享受半票优惠,免收随身携带辅助器具的费用;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免费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大型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专用车位,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可免费停放。
第二十九条 车站、银行、医院、文化娱乐公共场所等服务性窗口,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制定扶残助残优惠措施,并在适当场所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座”、“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五指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