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办法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档案资源体系,做好完整保存和有效地利用档案服务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档案馆是负责收集和保管全市档案资料的综合性档案馆,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民众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指山市档案馆依法接收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和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立档单位”)的档案收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收立档单位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电子等形态的档案,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以及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四条 市档案馆收集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根据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将市直属机关形成的具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和历史凭证作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五指山地方特色的馆藏档案资源体系。
第五条 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的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中国共产党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革命政权、地方人民武装和革命群众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党派、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等形成的档案。
第六条 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一)中共五指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临时性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形成的档案;
(二)市总工会、共青团五指山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侨联、市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
(三)市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四)已经撤销的五指山市委、市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五)市人民政府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
(六)能够反映本市企业、事业发展面貌,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工厂(包括:已破产的国有企业)、医院、学校、文艺团体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形成的档案;
(七)属于本市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和在本市的中央、省属单位形成的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的可移交的档案;
(八)中央、省主要负责人在本市活动所形成的重要档案;
(九)在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的被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人物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十)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和知名人士死亡后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 市档案馆收集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地方意义的其它专门档案。
(一)市属各机关的会计档案、审计档案、财务报告档案(主要指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报表)、纪检案件档案、司法诉讼档案、公证档案、商标档案、工商登记档案(指具有典型意义的已关闭或破产企业的登记档案)、勘界档案、地图档案、环保档案(如环保规划、设计、监测、查处等活动形成的档案)、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新农村建设档案、农村土地承包登记档案、林权改革登记档案;
(二)特殊载体档案。指反映本市重要活动和重大事件的实物、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光盘、硬磁盘);
(三)各类普查档案(如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污染源普查、人口普查、地名普查等);
第八条 市档案馆接收各单位保管期满10年以上的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各门类档案。
第九条 市档案馆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以及有助于了解各项工作的各种资料。
(一)上级和本市各机关编印出版或内部出版的各种文件汇编、统计资料及专业性刊物;
(二)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编印的大事记、发展史、组织史、历史沿革、机关年鉴等;
(三)本市版本的市志、乡土志以及反映本市风土人情的资料;
(四)本地区各种史料,如革命斗争史料、文史资料及族谱、家谱;
(五)以本地区事件为背景(或素材)的各种著述或文学创作;
(六)市政府公报和主要报刊合订本。
第十条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科研、产品、农艺、文学艺术、教育等档案,由市档案馆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收集进馆。
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在接收档案时,除按《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规定接收有关档案外,还协助市属各机关档案室做好档案进馆前的审核、调整工作,并掌握以下原则:
(一)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其制成的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进馆;
(二)中央、省委下发本级的文件,由市委办公室归档进馆;国务院、省政府下发本级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归档进馆;上级各专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分别由市直各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迸馆;其它机关保存的上述文件,原则上不予进馆;
(三)档案馆接收档案以卷(件)和册为单位。
第十二条 凡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正确划分保管期限,保证档案质量,并编制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全宗说明一式三份(交档案馆一份、移交单位留存二份),各类检索工具电子数据一份。经市档案馆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方能向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