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现役驻军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支持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海南省政府、海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均有接收安置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遵循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主渠道作用,采取就近就地、照顾专业对口、发挥个人特长、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实行政府帮助推荐安置、劳动力市场调节安置、部队内部自行安置以及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市双拥办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军地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 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等原则,实行调配安置。用人单位接到调配安置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应在接到安置通知后1个月内报到。
第七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安置。
第八条 不属于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的,以财政定额拨款形式发放工资待遇,不占用市财政编制。同时,按规定由市财政承担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费用。具体安置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安置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九条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五指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设置招聘考试职位时,预留一定比例的职位供随军家属报名考试。具体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申办个体工商户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市工商局办理所有业务一律不收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私营企业、家庭手工业或到各类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工商局办理各项业务一律不收费。
第十一条 随军前无业的随军家属,随军后没有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属所在部队审核后,经市双拥办报市政府审批后,定期定额给予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市就业局每年根据需要为随军家属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可减免一次培训费、技能鉴定费和职业资格证书费,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部队办好营区服务网点和家属工厂,充分根据内部安置潜力,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第十四条 市就业局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职业介绍等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
第十五条 对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经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后,可到市就业局进行登记,由市就业局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家属将档案委托就业局保管的,一律免收管理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五府〔201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