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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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3/31 9.4k 阅读 167 点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

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1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管理工作,规范聘用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财政拨款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含乡镇)。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员),是指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通过公开的方式招聘,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的工作人员。聘员服务于用人单位,从事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人单位编制。

第三条  用人单位聘员数额由市编委办会同市人社局核定。聘员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财政供养编制数的5%。对单位工作性质特殊或业务量较大的部门,其聘员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事业单位方可聘用人员:

(一)用人单位编制已满员,因单位长期工作业务量繁重或因阶段性、突击性工作需要聘用的;

(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的。

第五条  执法岗位、涉密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不得申请聘员。财会岗位原则上不得申请聘员,如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聘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愿意履行聘员义务和职责;

(三)身体健康且具备拟聘用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  有重大违法违纪和受过刑事处罚记录的人员不得

聘用。

第八条  聘员的类别、资格条件和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或主

管部门申报用人计划时拟定,原则上每年只审批一次符合聘用条件的用人单位的聘用计划。

第九条  聘用程序

(一)申报聘用计划。用人单位将聘员计划报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二)组织招聘。由用人单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自主进行招聘。招聘结果报人社、编办备案。

(三)聘用。用人单位须到市人社局领取劳动合同范本后与聘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到市人社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以工作任务的完成为依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聘用的,应重新按程序申请报批。

第十一条聘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聘员办理社会保险结转手续。

第十三条  聘员正常流动、辞职、解聘、退休或死亡等原因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聘员离岗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社局和市编办,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聘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五条  聘员在聘期内的劳动合同、考核材料等归档材料,由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员的数量、类别、工资发放、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报送市人社局。

第十七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聘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五指山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财政预算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具体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确定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九条  聘员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聘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聘员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离岗聘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出现“吃空饷”的行为,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人社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人员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招聘人员工作中违反纪律的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获取应聘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应聘资格,已经聘用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出台前未经市政府批准的聘用人员,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予以清理规范;对已经市政府批准的聘用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规范聘用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编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环卫工人(保洁员)、协警人员的聘用管理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