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01/14 8.3k 阅读 378 点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五指山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行〔2015〕196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或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八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执行公开、统一的采购标准。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价格由市财政局控制在《五指山市机关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内。

    具备本细则所规定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均可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各级党政机关驻我市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可以参加我市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凡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内的宾馆饭店等,不得纳入会议定点场所的需求建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市财政局要及时将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省财政厅备案,要及时以市财政局名义制作《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标牌,并及时在定点会议场所进地挂牌。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续约规定的定点管理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重新注册,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要对未及时申请更改信息要素的会议定点场所按采购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落实,指导、监督全市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要求做好我市会议定点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我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制定我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操作细则,拟定我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招标协议书,开展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投诉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同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本地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如不按会议定点管理规定要求,在非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的单位,市财政国库支付局有权拒绝支付会议相关费用,对于情节严重者,市财政局将向市监察局反映相关违规情况,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者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