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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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12/24 1.1w 阅读 418 点赞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

校际交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

交流实施办法

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制度,统筹县域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是提高区域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市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要求,坚持教师队伍结构调整与规范设置和实施课程、教师调整补充与培训提高相结合,组织校长教师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市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和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支持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推进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共同发展,不断提高师资均衡配置效益,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

第二条  校长教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员原则。所有校长教师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流,校长交流作为职称和职级晋升、评优的必要条件;教师交流作为职称晋升和评优的必要条件。

(二)及时原则。校长、副校长任满两届应当交流;教师应当在符合交流条件的3年内进行交流。超过4年仍未交流的,暂停当年度评优和职称晋升,并按高职称低聘任的办法处理。

(三)有效原则。校长教师交流目的是为了促进优质师资均衡配置。注意保护和发扬学校办学特色,重点组织骨干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优秀教师流动到其他学校,应当组建学科团队,开展师带徒等活动,承担相应的教研任务,工作量纳入本人绩效考评。

第三条  校长交流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正、副校长。凡男55岁,女50岁以下的正、副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每届聘期3年)后,原则上应交流到异校任职。校长、副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校长、副校长届数应从在学校任本职开始计算。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交流,须经市教育局讨论决定,并报送市领导审批。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年龄未满50周岁的男教师、45周岁的女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达到8年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为2年。

教师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对象的10%以上,其中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教坛新秀(上述人员简称“骨干教师”)要达到应交流骨干教师的15%以上。

第五条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以下人员,在校内公示并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不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一)年满50周岁的男教师、45周岁的女教师可以不参与交流。

(二)在2所以上学校任教过,且有3年以上农村小学或教学点工作经历的教师,但不包括在当前学校已连续任职满12年的教师。

(三)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或患病并经市教育局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宜交流的人员,可暂不纳入当年度交流范围。

(四)作为主持人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或省级教科研项目,以及学校专任教师较少的特殊岗位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延迟交流年限至多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  校长教师应按照以下交流方式进行:

(一)计划性交流。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副校长,应当定期交流。市教育局根据学校教师队伍学科结构等情况,综合考虑学科结构、能力结构等因素,统一编制教师交流计划,制定交流方案,均衡配置师资,确保各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二)在岗支教。市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中心校教师到农村教学点支教的,每周承担支教教学任务8课时以上的,在其支教期间视为正常交流。支教必须至少完成1个学期支教教学任务,不得中途退出。给予支教的教师一定的支教津贴和交通补贴。

(三)个人申请交流。不属于交流对象范围的教师,自愿申请从城区学校交流到乡镇学校或从中心校交流到教学点的,经学校和市教育局批准后纳入交流范围。

第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深入调研、摸清教师队伍实际的基础上,根据教师队伍学科结构、编制、岗位、生源变化等情况,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序组织校长教师校际交流。

第八条  交流校长、副校长按照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考核聘任,学期结束后5日内到交流学校任职。每学期结束前2个月,市教育局公布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副校长人选和交流方案。

第九条  学校每年5月向市教育局报送符合交流条件和自愿交流的教师名单并在学校公示。

市教育局根据学校报送学科教师需求情况,按照有利于优质师资均衡的总要求,编制交流方案,并在市教育局网站公告。交流教师在新学期开学前到交流学校报到任教,具体工作由交流学校安排。交流的教师优先安排到有空编的学校。教师交流后各校之间在职教师人数与在校学生人数比例要均衡。

第十条  除在岗支教的外,参与交流的教师正式调入交流学校。交流期满,调回原单位。市教育局向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提交交流教师名册,统一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数实行动态管理,参与交流的教师,在原单位所任专业技术职务带入交流学校,符合条件的可以在交流学校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本人申请延期交流或工作需要延期的,可以延长交流期限。

第十三条  教师交流结束时,由交流学校对其表现进行评定,评定结果记入人事和业务档案,作为职称晋升、提拔任用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促进校长教师校际交流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交流并在交流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在职级、职务晋升、评先评优、补贴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

(一)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原则上应有在2所以上学校(含教学点,下同)工作的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二)晋升高级教师职称的,必须有到乡镇中心校和教学点工作或交流经历。市区学校交流到乡镇中心校和教学点的教师,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年,表现突出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

(三)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教师,完成交流后方可评选市名校长、市骨干教师、市学科带头人,推荐为省名校长、省骨干教师、省学科带头人。

(四)对不属于交流对象范围自愿申请交流的,交流期满本人申请延期或因工作需要延期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参与校际交流的教师,符合农村教师补贴范围的,可享受农村教师补贴。

第十五条  将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组织管理,规范交流工作程序,严肃纪律,强化监督,防止腐败现象产生,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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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