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程序,明确职责,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海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琼府办函[2012]24号)。
1.3 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3.1 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3.2 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市境内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响应。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市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2、应急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五指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领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御、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挥部成员具体如下:
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协助分管副市长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75553部队副政委、武警海南总队第二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水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五指山供电局、75553部队、武警海南总队第二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兼任。(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75553部队、武警海南省二支队组织官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办理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等工作
各乡、镇政府须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
2.3 应急联动部门与职责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之间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75553部队: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海南总队第二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在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编制的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布置、指导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灾害发生时,及时通知并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接受和安排国内外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市住建局:负责消除可能发生的房屋安全等灾害隐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修复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理。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灾区供水,以及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市科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确保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因灾损坏的通信基础设施;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重要救灾通信线路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与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对灾区旅游设施进行保护和排险,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或景区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基础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联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上报市政府并发布实施。
3.1.2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3 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3.1.4 群众报灾报险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通过其他方式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市、乡镇指挥部办公室。
3.2 监测预报预警
3.2.1 监测与巡查
市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由市指挥部组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2.2 接警与处警
市级及乡镇一级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
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立即报告市指挥部领导。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乡镇政府妥善处置。
3.2.3 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共同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 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五个级别。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标准为:1级和2级预警,为关注级,1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小;2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4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5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2.5 预报预警要求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负责预报预警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3.3 预防预警信息发布
3.3.1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与市气象局等组成的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1-2级时,无须向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3级以上时,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为4、5级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乡镇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3.2 信息获取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三防办公室等部门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及时查收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手机短信。
社会公众可从电视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
3.4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地质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的,及时报告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3.4.1 当预报等级为5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4.2 当预报等级为4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4.3 当预报等级为3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3.4.4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4个响应等级
4.2.1 Ⅰ级响应
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指挥部。
4.2.2 Ⅱ级响应
启动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指挥部。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4.2.3 Ⅲ级响应
启动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指挥部及省政府主管部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
4.2.4 Ⅳ级响应
启动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险情报告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4.3 应急速报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要求,地质灾害速报时限与速报内容为:
4.3.1 速报时限
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政府,同时越级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市指挥部,同时越级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4.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指挥部按职责统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4.5.2 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处置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市指挥部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并请求省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 应急安全防护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日常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疏散可能受威胁的人员,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 新闻发布
市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和我省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8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的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政府视情及时解除灾情险情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应急保障
5.1 应急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所需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5.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应急技术保障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指导下,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市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资金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5.3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5.4 应急队伍保障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应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分队,每年对预案进行演练,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5.5 宣传和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6 监督检查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联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6、应急预案管理与修编
6.1 预案管理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应联同市有关部门参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我市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6.2 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市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应急演练方案需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政府主管部门。
6.3 预案修编
本预案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制定和修编,修编更新后的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编期限最长为5年。
7、责任与奖惩
7.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7.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五指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录
9.1 2014年五指山市突发地质灾害防灾指挥部系统通讯录。
9.2 2014年五指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通讯录。
9.3 2014年五指山市突发地质灾害抗灾抢险工作协调小组及抗灾抢险队通讯录。
9.4 2014年五指山市群测群防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人通讯录。